如果大家去过民政局,应该都可以看到这么一句话:“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句话放在民政局是在劝人离婚之前三思。放在别的地方也同样适用:即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被一时冲动冲昏了头脑,冲动是魔鬼。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线上审理了一起因开“斗气车”而导致的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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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是什么有预谋的杀人事件,被害人与被告人也不过是在一个十分平常的道路上“狭路相逢”的陌生人。可是仅仅因为一件小事,这场事故中活生生的人就躺在了病床上,有的甚至再也不能起来了……这一悲剧之下,又该是多少个家庭的灾难啊。

仅仅因为前车起步慢,被告人斗气开车引发严重后果

考驾照时,教练总是再三叮嘱,起步前要左右摆头,通过后视镜看前后有无安全隐患,确认安全后再起步。考下驾照后,大部分人便随心所欲了起来,当慢性子遇上急性子,一场冲突便发生了

北京市顺义区龙塘路与木北路交叉口处,被害人之一范先生驾驶白色越野车在绿灯亮起约10秒后起步,也许范先生是在观察周围道路的情况,也许是因为一时走神没有注意到绿灯已经亮了,其在绿灯亮了10秒后才起步。在绿灯仅剩15秒时,白色越野车与被告人徐某驾驶的黑色轿车相继通过该十字路口。

被告人徐某因为范先生在绿灯亮起后未及时起步,且鸣笛提示后启动车速慢便心生不满,通过路口后其迅速超过范先生的白色越野车并故意点刹车后才提速离开,后又压制范先生的车辆,阻碍范先生超车。两人因此僵持不下,车辆速度也逐渐明显加速。

到案发路段三车会车时,被告人徐某的黑色轿车以及被害人范先生的白色越野车均已明显超速。当对面的另一被害人驾车驶来时,被害人范先生因徐某的压制无法向右并线避让,只好向左打方向盘,后与对面驶来的白车相撞,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

这些伤亡结果的背后,可能是多个家庭的不幸!

为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该案因交通事故引发了严重后果,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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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被告人徐某显然是符合这一要件的;

2. 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被告人徐某在看到对面的白车驶来时,应当预见到如果自己继续压制后面被害人范先生驾驶的白色越野车,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但是仍存有侥幸心理,加上斗气的心理,仍点刹车压制,可见被告人徐某主观上不属于过失;

3.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此案件中,木北路是县级公路,限速60公里/小时,而被告人徐某和被害人范先生在三车会车时,时速均已超过100千米/小时,违反了相应的交通法;

4.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事故。这一点自不待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有所差别。在客观方面,它要求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被告人徐某显然是故意放任其后面的白色越野车开车撞人并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俗话说:“性格决定命运。”性格不仅有可能决定运气,有时甚至关乎生命!

现代社会中,“路怒症”已屡见不鲜,由路怒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频频出现。随着机动车走进千万家,安全隐患也随之走近。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生活节奏明显加快,路怒症更是日益普遍,严重危害着道路安全。

情绪需要宣泄,更需要控制。我们可以在车内吐槽前车“起步真慢,车技真差……”

但是千万要记住,我们不可以放任一时的怒气,开“斗气车”,视生命安全如无物,一时的斗气带来的可能是一辈子的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