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工商登记可能会被冒名顶替当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工作可能会被老板拉去挂名某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秦嘉泽律师团队之前发过的文章中,有详细解释过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危害,比如失信、职业禁止等等。前段时间就有不少读者私信咨询自己突然发现名下多了好几家公司,联系公司方要求更改法定代表人都遭到了公司拒绝,有部分读者联系各种政府机构希望得到解决——尤其是工商登记,但是实际上工商部门无法自行进行变更,想要将自己从法定代表人的位置退出去,个人应该诉讼进行处理——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涤除权

本文通过北京市法院(2019)京0111民初23212号案例详细讲一讲什么是涤除权。

中2公司是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中1公司。中2公司成立后由本案原告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赵某还是中2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赵某和中2公司的劳动合同2020年到期,但基于各种原因,赵某于2018年向中2公司提出了辞职,中2公司的母公司即100%控股股东中1公司不同意赵某的辞职,建议赵某担任公司副董事,双方僵持后在2019年1月,中2公司停止发放工资,赵某自行负担社保交纳,并且不再参与中2公司经营管理工作。2019年5、6月份,中2公司为赵某办理社保迁出手续。

但是,此时赵某仍然是中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想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表决,在本案中也就是中1公司必须签字盖章,但是几番协商,中1公司均不同意变更。2019年9月,赵某向中2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中2公司到工商部门协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中2公司未办理,于是当月赵某就将中2公司、中1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要求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审理后同意了赵某的请求,判赵某胜诉。

整体来说,上述中1公司、中2公司配合赵某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在法律上称之为赵某的“涤除权“。其实在2020年之前,关于这类案件,很多法院并不会进行受理,认为这种工商登记不属于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甚至部分地方法院至今仍然这样认为。但是(2020)最高法民再裁88号案例中,最高法明确表态,对于这类案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并且如果法院不予以处理,当事人将没有任何途径予以救济,所以法院可以对这种情况进行处理。回到个案,本案中赵某在已经离职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组织召开公司的股东会,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所以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问题,是合理且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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