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孩子的教育问题是一个家庭的核心问题之一,很多家长为了让孩子可以上一个比较好的学校,往往会去购买特定地区的学区房。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以及中介也瞅准了这部分家长的需求,可能在购房初期宣称自己卖的期房是学区房,以促成交。但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一般在小区楼盘完成交房、不动产权登记后才会正式公布该小区的施教区划分,俗称学区划分,所以就会出现之前承诺是学区房但最后并不是学区的情形,但此时房屋一般已经完成了过户,《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买房人还能退房吗?

答案是可以。本文就通过最高法编撰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一书中所收录的浙江省金华中院(2020)浙07民终1953号案例,讲一讲这种情形下为什么买房人可以诉讼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

2019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在售楼活动中宣传某公馆“6月前买房,9月可入学’’。同年5月20日,买房人傅某一家为了孩子上学就在该房地产公司预定了其开发楼盘的一处房屋。5月28日傅某一家又找到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确认入学问题,销售人员承诺购买该房屋,业主的孩子就能在2019年9月入学。于是傅某一家人在2019年6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成过户并支付了房款以及各种税收共计133万元。但随后傅某一家被告知无法办理入学,傅某一家要求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傅某一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下公司方愿意支付9.36万元的损失,拒绝退回全部房款。

无奈之下,傅某一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款购房款和利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开发商虽然在前期宣传有所夸大,但是一般人买房不仅仅是为了孩子上学,还有居住、使用等权利,所以判决公司只需要支付不能办理学区房的补偿9.36万元。傅某一家人对这种结果当然不满,于是上诉至浙江省金华中院,法院改判傅某一家胜诉,表示可以退房。中院认为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完成自己在销售时候所作出的承诺就属于违约,比如学区房、比如社区内绿化面积等等。不同的是,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得出傅某一家人确实是因为学区原因才进行购房,现在合同目的根本无法时间,所以房地产公司属于根本违约,买房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从上文可以看出,在法院层面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看买房人手中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事先作出了承诺,然后再分析承诺能否做到,做不到要承担根本违约责任解除合同还是对合同进行修正继续履行。对于买房人,以为买的学区房却最终没定下学区,前期的证据收集、与中介的聊天记录、开发商公司的广告宣传页等等,都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有力证据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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