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核被插队,反击者为何被起诉?

排队做核时,如果前面有人“插队”,你会怎么办?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是好言相劝,又或者选择严厉斥责?辽宁省大连市的李先生就因为警告一家人不要插队而和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自己被卷入一宗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中,被检方提起公诉。(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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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案发时李先生的受伤情况)

Q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是什么?李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要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其法律后果一般为行政拘留或罚款)和“故意伤害罪”(其法律后果一般为有期徒刑),主要是看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

构成轻伤的标准并非肉眼可判,而是需要进行专业的司法鉴定。在该案中,插队者一家中动手的青年男子徐先生受外伤致左侧鼻骨二处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而反击者李先生外伤致颈部、左颈部皮肤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李先生情急之下打出“乱拳”造成对方轻伤二级的后果,从表面上看的确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双方发生争执、对方有错在先的情况下,盲目将其行为界定为故意伤害罪,又是否妥当呢?

Q2:李先生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在本案中,最应当厘清的问题在于李先生的行为属于参与“互殴”还是实施“正当防卫”。

一般情况下而言,“互殴”要求双方都具有进行不法侵害的意识,也就是说,若李先生与徐先生均有“互相伤害”的想法(主要表现为言语上的相互挑衅、彼此激怒),则构成互殴。而“正当防卫”则要求正当防卫人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想法,而仅仅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

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公开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要“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综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和指导意见的细则参考,笔者认为该案应当构成正当防卫,原因有三:其一,案发起因是对方插队,具有原因过错;其二,对方中有三名青年和一名50岁男子,且是插队者先实施的伤害行为,具有冲突升级过错;其三,双方均未携带或准备使用凶器,伤害方式主要为拳头击打,暴力程度相当,双方均有所损害且所造成的伤害程度较轻,不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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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本就处于无法非黑即白的“灰色地带”,我们更无法要求被打者计算好还手的轻重、反击的时间,这也使得正当防卫的界定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为避免将正当防卫曲解为打架互殴,还需要各位多一理智,多一些思考,不要逞一时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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