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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有网友在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留言咨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的问题。该网友表示,根据《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中第七条第三项:“贷款利率是否控制在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内”,是否已经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对此,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回复,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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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上限非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