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文件共有五章四十条,对宅基地相关概念、管理分工,布局和用地标准,申请和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和收回,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下面就将一些重点、亮点以及社会关切点提前给大家解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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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了宅基地的相关概念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不仅是建房住宅用地,还包括附属用房、生活庭院等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标准和资格是所在村集体组织成员,是以农村“户”为单位占有使用的。

2.明确了:宅基地不得买卖

这里是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性质的进一步深化和加强,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土地的一部分,因此不管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是怎样的,所有权始终是村集体的。实际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对自家分配的宅基地并没有所有权,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因此村民是无权对自家宅基地私下进行处置(包括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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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宅基地不得买卖,也是对目前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这一现象的明确回应和明令禁止:城里人不准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盘活利用渠道的大背景下,这一点指出了适度放活的底线就是:守住不准城里人下乡购买宅基地。

目前农村有很多将宅基地和农房以出租的名义变相卖给城里人的案例,比如签订长期的宅基地租赁合同。针对这一点,征求意见稿内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出租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即便合同签订超过二十年这一规定期限,超过的部分也不会得到承认。

另外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互换、转让、赠与范围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3.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一户一宅”

这里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宅”和面积控制标准。尽管这里还是没有明确给出全国执行的统一面积标准,但是规定了各地方根据当地的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分类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另外也明确指出:新宅基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从严从紧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强制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集中上楼居住。

对于依法继承的农村房屋,这里不管继承人是不是本村集体成员或是否已有“一宅”,都是可以继承村里的农房的,继承农房的同时将可以获得房屋存续期间下方宅基地的使用权。

4.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宽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渠道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了闲置宅基地可以在“一户一宅”和“户有所居”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群体和闲置宅基地类型,因地制宜拓宽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渠道,渠道可以是自主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委托经营等方式。这是对宅基地制度改革,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明确制度保障。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条件及程序以及依法使用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涉及农民的基本权利和生活保障,随着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将更加规范,既保障了村民生活居住的合理需求,又节约集约利用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