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是山东省泰安市XX街道XX村人。2000年,蔡某结婚时,没有申请到宅基地,刚好同村的亲戚准备搬到别村,就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屋赠与蔡某,蔡某在同一年将房屋翻建后作为婚房,此后一直在该房屋中生活。

2017年4月,区政府开始组织城中村改造,蔡某的房子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安置名单没有蔡某。蔡某到街道办询问,街道办称蔡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没有补偿。

之后,街道办又以补偿地上附属物的名义向蔡某的父亲账户里打了5万块钱,但并没有和蔡某签订补偿协议。蔡某对此并不知情,仍旧居住在房屋内。2019年10月,街道办强行拆除了蔡某的房子。蔡某不服,把街道办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 街道办辩解称,蔡某的房子是案外人杨某赠与的,杨某在新村子里,另有新宅基地与房屋,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杨某无权将旧宅基地赠与蔡某,因此,蔡某跟本案房屋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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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蔡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且不管宅基地赠与是否有效,蔡某在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并一直居住在此,被拆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可以就涉案房屋被拆除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依法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不履行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街道办对房屋的进行拆除前,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应认定其强拆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

四、律师总结

法律允许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基于此,赠与也并非一律无效。像本案中的情况,蔡某系本村村民,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其获得宅基地后建造了房屋,只要房屋合法,在征地拆迁时,蔡某就有权享受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