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法案例研究院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图书,就2022年度的部分优秀案例进行了汇编,囊括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其中民事纠纷还细分了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借贷纠纷、公司纠纷等等,秦嘉泽律师团队在今后的文章中会对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一一进行介绍和解读,有兴趣的读者朋友可以持续关注我们,有需要的读者朋友可以评论区或私信留言。

本文介绍的是一个投资电影分红的案例,在前几年这种投资某部电影,年底分红的“局”很常见,有很多当事人上当受骗,到期拿不到分红并且一看协议,自己签的还是《投资协议》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才发现钱有可能要不回来。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属于投资还是借款,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本文也就通过(2020)京03民终3515号案例以及法官针对这一案例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的评述,详细进行解读。

本案中,2016年5月,申某与传媒公司签订《影视投资协议书》、《影视剧收益分红协议》,约定申某向传媒公司投资5万元,期限6个月,到期归还申某投入的资金5万元以及到期分红1万元。后续申某又投入了3万元。申某到期索要投资款以及分红时,传媒公司开始拖延并通过“我去贷款”、“签还款计划”等方式拖延,直到2018年1月5日,传媒公司仅仅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申某偿还了330元。

随后,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传媒公司还款,传媒公司认为自己和申某属于投资关系,不是借款关系,投资失败应该共担风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这种名义上的投资行为,实际上属于借款行为。主要是基于四点理由:一,根据《公司法》第31至33条的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才能称为股东。虽然本案三方签订的是《影视投资协议书》,但申某并未被载入传媒公司的股东名册,亦未向申某签发出资证明书,所以申某的行为并不能认为是想要成为传媒公司的股东,也就不构成投资。二,投资意味着大家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本案中的投资协议表明由传媒公司负责经营,申某没有对项目的经营权利,同时有保底收益,不能构成投资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三,根据《民法典》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申某的利益有保底,同时不经营、不担风险,更符合借款合同的性质。四,实际过程中,传媒公司以还款计划实际承认了自己属于借款。

综合以上四点,北京一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申某和传媒公司之间属于借款关系而不是投资关系,并按照基础利息判决由传媒公司还款。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民事活动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并不代表协议属于什么性质,法院在对协议进行审查时要从协议的本质出发,考虑的角度主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实际履行中双方都认可的内容。实践中投资和借款往往容易产生混淆,因为都有投入资金拿收益的情况,但实际上投资和借款完全是两个性质,根本区别在于投入资金一方是否享有经营的权利以及是否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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