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女儿和我过了一个月,不过了,退还我家彩礼钱……”河南驻马店小伙李守宁与当地女子钱雨露婚后33天,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妻子回到娘家两人开始分居,因婚姻面临破裂,李守宁驱车挂横幅到妻子娘家的小区,开着喇叭要求退还高额彩礼。

李守宁为结婚花费订婚钱8.8万元、结婚彩礼9.9万元、金银首饰4.2万元、改口费2.2万元、上下车倒酒钱1.5万元,还买了一辆近16万元的轿车登记在李守宁名下,差不多一共花了51万元。51万元中有16万元是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为了还清债务,李守宁和父母都去浙江温州打工。李守宁还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败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叶律说法】

俗话说:好聚好散。既然过不下去,就应该离婚,退还彩礼。撒谎耍赖,解决不了问题。

关于彩礼退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了3种应当退还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若适用后面两种情况,则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按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之义,对给付彩礼后因各种原因未能结婚,则给付彩礼的目的不能实现,所给付的财产应当返还,对双方登记结婚的,在法律上已成为夫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达成,一般不应当返还。

然而,按照我国一般价值观念及社会生活习惯,人们对婚姻关系怀有长久、稳定与和睦的期冀,给付彩礼的一方所希望的也不仅仅是办理结婚登记或举办婚礼仪式的形式,而是其背后所蕴含的家庭意义。

因此,审判中对于返还彩礼的情形下“未共同生活”因素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含义。对感情基础薄弱、登记后仅短暂共同生活的情况,以一般人的理解,给付彩礼的目的显然未能实现,对此也应以认定为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为宜。

本案中,只有李守宁与女方成功离婚才可以主张返还彩礼。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明显较短、彩礼支付过高,李守宁一家为支付彩礼欠下不少债务,导致生活困的,女方应当返还部分彩礼。

关注@叶帅浩律师,带你看尽世间百态,避开法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