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江西吉安,一女子到海鲜店吃海鲜时,点了一只龙虾,并将龙虾的几只脚掰掉做了记号。可服务员端上来时,却发现龙虾的脚全部又长了回去。服务员称肯定是女子点的那只,不会错。可女子拿出刚才掰掉的龙虾腿后,服务员却无话可说了!

事发当天,女子与朋友到海鲜店用餐时,要了一个包厢。随后女子与朋友就来到海鲜店的海鲜池处点海鲜。服务员对女子称,今天的龙虾不错,只要248元一斤。

女子觉得这个价格自己能够接受,于是就挑了一只生猛的。女子见过世面,知道很多不良商家的套路,于是多留了个心眼,将龙虾的几条腿掰了下来,并保存好。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服务员将做好的龙虾端上来时,龙虾的腿全部都长了回去。很明显,女子点的龙虾是被人换掉了。随后女子质问服务员是不是确认这只就是自己刚点的那只?

服务员称确定,女子随即拿出之前掰掉的龙虾腿,并质问对方,我之前做了记号的。根本不是我点的那只,可服务员却称,这是一样的。随后女子又指责服务员称,我点哪只你就上哪只,不能换。

事后餐厅解释称,当时由于其他包厢的客人也点了这种龙虾,所以上错了。当时就为女子退掉了这只龙虾,并为女子的消费打了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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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厅的解释,极大多数的网友都不信。并坚信这就是借口。还质疑餐厅为女子上的这只龙虾,是不新鲜或者死掉的。

笔者认为,网友们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而且,根据举证责任规定,餐厅要举证证明其主张,否则其主张就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需承担不能举证的一切不利后果。

具体而言,女子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她点的龙虾被换掉了。如果餐厅想要证明自己不是故意的,那么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即餐厅需提供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有人下过同款龙虾的订单,来证明他们只是过失,并非是故意的。否则就可以认定是故意的。

2、如果是过失的,那么餐厅只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意思就是说,女子到餐厅消费并点了一只自己想要的龙虾,如果没有经过女子的允许,餐厅不能随意更换,否则就是属于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责任该如何承担,一般双方协商解决。比如说,像女子一样,退掉并以打折的方式,予以补偿。

3、注意!如果是故意的,那性质就不一样了,需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后果。赔偿金额不足1千元,按照1千赔付。

龙虾是属于食品,如果餐厅是故意将死掉或不新鲜替换掉女子原来挑的新鲜龙虾。那么餐厅就是属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的行为,需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餐厅是故意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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