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7日,网传“一名自称为西安市疫情防控大队长的男子在西咸新区某小区受到群众质疑"。

经查,褚某某男,32岁,陕西商洛人,无固定职业,有多次盗窃违法犯罪记录。27日下午,褚某某窜入该小区,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向群众编造、散布涉及该小区疫情的谣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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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褚某某冒充西安防疫人员散布谣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什么罪?要受到什么刑事处罚?

  询律释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此,公安局对褚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获取疫情信息要通过正常途径,大家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如果造谣引起社会混乱的,会被依法追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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