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本市第一次以条例的形式确立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法规,围绕这一热议法规,上海市妇联特邀请了专家对《条例》中的亮点进行专题解读分享↓↓↓

财产权益

离婚不等于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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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许 莉

简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婚姻法学会常务理事。

擅长领域: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领域。

解读内容:

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权利。婚姻关系中,女性多为经济地位相对弱势的一方,平等财产权更容易受到侵害,尤其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下。《妇保条例》强化了婚姻财产权的保护和离婚救济的力度。明确:“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等。此外,《妇保条例》还增设了夫妻财产联名登记、离婚诉讼中财产查明与申报等条款,并列出了妇女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的离婚救济请求权。

1. 夫妻财产联名登记条款

Q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客观存在,登记所有人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害配偶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

A

《妇保条例》第50条第3款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据此,对登记在丈夫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妻子有权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丈夫应予以配合。联名登记使夫妻共有财产关系保持内外一致,房屋共有权为第三人所知晓,可以达到阻却配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目的,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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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申报与查明条款

Q

离婚案件中,配偶名下是否有财产、有多少财产一直困扰着不能实际掌握家庭财产的妇女,夫妻共有财产的查明是妇女维权的难点、痛点。

A

《妇保条例》第60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据此,对配偶财产不知情的妇女可以要求配偶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拒不申报或隐瞒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需承担不利后果;对配偶名下财产自己无法查询的,如银行存款,妇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这一条款能消除离婚妇女“人财两空”的担忧。

3. 离婚补偿与赔偿条款

Q

婚姻破裂了,曾经付出的家务劳动有价值吗?配偶出轨导致婚姻破裂该不该担责?身患重病离婚后无法自立怎么办?

A

《妇保条例》列出了妇女离婚时可以主张的权利。第61条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据此,如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主要家务劳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予以经济补偿;如配偶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妇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妇女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有负担能力的配偶给予经济帮助。上述请求权可以依据不同情形,单独提起或一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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