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在你车上,你就有责任!”江苏无锡,网约车司机陈某接到一女子的订单,让他去接其父亲,可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女子父亲上了他的车没几分钟就突发疾病没了呼吸,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而女子随后要求其进行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和平台告上了法庭。

女子认为,她的父亲坐陈某的车途中突发疾病,如果陈某及时查看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自己的父亲或许就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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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认为陈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陈某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陈某是平台公司的司机,平台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庭上,网约车司机陈某觉得自己很冤,表示女子父亲刚上车就睡着了,他当时很纳闷,回头看发现女子父亲胳膊抽搐,随后便立即将车停了下来给女子打了电话。女子当时表示她的父亲可能是起得早,睡着了,让他拍拍其父亲,而他随后拍其父亲时,才发现其父亲已经没有了呼吸,随后便告诉了女子并立即将其父亲送去了医院抢救。从女子父亲上车到发现女子父亲没了呼吸总共用时5分钟左右,在发现女子父亲没了呼吸,他也没有丝毫拖延,立即将女子父亲送去医院就医。

他认为自己已经竭尽所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而他所说的一切,车载监控中都有记录。

平台公司同样辩解,陈某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女子父亲的死只能归结于自身的疾病,与自己和陈某无关,自己和陈某都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

首先,陈某和女子父亲之间系客运合同关系。《民法典》第822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也就是说,陈某作为承运人不仅要把女子父亲送到目的地,而且还对女子父亲承担着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何理解“尽力”?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尽力”?

但从“尽力”就是用尽全部力量、但从字面意思来看法律对于承运人救助责任的要求并不低。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承运人的救助义务就是无限制的。一般认为只要承运人在知晓旅客遇险的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且其所采取的救助措施是在当时情形下凭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所能尽到的最大努力,就可认为其已履行了救助义务。

鉴于很多救助措施需要由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人员进行,因此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过承运人合理履约能力,否则有悖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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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正是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网约车陈某发现女子父亲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女子询问有无病史,女子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随后陈某在发现女子父亲没有了呼吸后,又立即拨打了120并快速送医救治,这种情况下,陈某没有耽误救治时间,已经尽力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最后,女子父亲死亡,令人同情,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同情而折损法律的尊严。

法律不是谁闹谁有理,也不是谁死谁有理,法院拒绝“和稀泥”,又一次守护了人心公道,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