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法案例研究院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图书,就2022年度的部分优秀案例进行了汇编,囊括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其中民事纠纷还细分了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借贷纠纷、公司纠纷等等,秦嘉泽律师团队在今后的文章中会对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一一进行介绍和解读,有兴趣的读者朋友可以持续关注我们,有需要的读者朋友可以评论区或私信留言。

今天要分享的是最高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合同纠纷一书中有关建筑工程纠纷的(2020)湘04民终2324号案例,这个案例以及法官评语中详细介绍了在法院层面,面对合同约定要等政府财政审核后再结算工程款的情形,法院能否提前判决支付工程款作出了解释。

2018年1月22日,A公司中标涉案工程,随后某区路灯管理站与A公司签订了《涉案工程公路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随后,A公司将该项目交由彭某负责。2019年6月26日,彭某与唐某签订《土建工程合同》,约定:发包方为A公司,承包方为唐某,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内容由唐某施工,合同金额为136万元(含主材金额),一次性付清,工程结算方式按工程审查后的项目进行结算,待财政验收审核后进行结算,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后经法院查明,这份合同属于补签合同,唐某施工的土建工程2016年就已经完工,并且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了使用,只是政府方迟迟没有进行财政验收审核。

后续A公司及彭某从发包方领走了大部分工程款,期间A公司一直以涉案工程财政审核未结束,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清工程款时间点为由迟迟不支付唐某工程款,导致其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并造成工人后续一系列的讨薪行为,甚至有工人将路灯进行了拆除,矛盾非常尖锐。于是唐某起诉彭某以及A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彭某和A公司向唐某支付工程款,被告不服上诉,认为财政审核未出没有办法进行结算,但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

从法院的论述以及《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的法官解读来看,本案中工程早已完成了施工,被告方也已经提前从政府发包方拿到了工程款,期间因为工人工资问题双方已经纠缠了四年之久,被告方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并且政府方的财政审核也没有结果,另一方面农民工讨薪问题也十分影响社会和谐,关键是原告唐某愿意在政府财政审核后就工程款“多退少补”。所以法院综合多方因素,认为本案虽然政府财政审核结果没有出,但是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工利益出发,可以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整体来说对于这种拖欠工程款的情形,虽然有明确的不可干涉因素,法院法官仍然在书中表示法院方“不适宜”直接对涉案工程最终金额作出认定,也不适宜对财政审核情况作出评价或者判断,最终工程款也还是要以审核结果为准,但是这都不代表法院不能站在农民工等广大利益群体一方,让被告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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