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医院就诊,却遭医生猥亵。”广西桂林,游客郑虞美持续腹泻、呕吐,被救护车送到桂林市妇幼保健院。被怀疑是细菌感染导致的上吐下泻,在留观室打点滴。

值班医生急诊科主任程某英每隔一会儿就进来,说要听听心跳,还以咨询用药情况为由,加了她的微信。凌晨1点40分左右,程某英把听诊器伸进郑虞美的衣服里,发现对方没戴胸罩,右手伸进去触摸隐私部位,之后离开。第二天程某英给郑虞美打电话,称郑虞美长得非常像他前女友,对她有感情,昨天对不起她。目前,犯罪嫌疑人程某英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叶律说法】

桂林市妇幼保健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百年医院居然发生这样恶劣的事件令人震惊,而涉事医生程某英为急诊科学科带头人、同事们口中的老实人,竟然侵犯自己的病人,不仅抹黑了白衣天使的崇高声誉,也构成违法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他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例如搂抱、亲吻、舔吮、扣摸等。

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实施外力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强拉硬拽等;所谓胁迫,是指以实施杀害、伤害或者揭发隐私等行为进行恐吓、威胁;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趁他人熟睡或者患重病等。

程某英利用郑虞美患病意识模糊、无法反抗之机,抚摸郑美虞的胸部,这种猥亵行为违背了郑虞美的意志,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 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构成强制猥亵罪,要被判处两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职业禁止制度: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程某英利用自己为女病人看病的便利条件,在病房内对女病人进行猥亵,违反了职业道德规定,在面临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将要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至五年内禁止从事职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公共场所要谨言慎行,随意为非作歹,势必要付出法律代价。

关注@叶帅浩律师,带你看尽世间百态,避开法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