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发生了一件让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张小姐订购了两万八千元的钻戒,次日前来领取时,却被告知当日与她一同前来的男士拿走了。而拿钻戒的单据还在张小姐手中,她让店主把戒指还给她,店主说:“你太过分了!”

张小姐在经过一间店铺的时候,朋友提出要进去看看,张小姐一进门就看上了一枚钻戒,价格是两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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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试了一下,发现尺码不太合适,正当张小姐要放弃时,导购员发现张小姐的确很喜欢,令她放弃的原因是大小不对。

她又问张小姐是否还想要别的样式。张小姐说不想要别的,导购员立刻说,这枚钻戒对她来说很合适,错过了,以后就很难再找到了。

导购员说,张小姐要是想要,可以先把这只戒指买下来,然后让师傅把它改成大小,明天再来拿。

张小姐一听,觉得这个店员挺体贴的,当场就花了两万八千块钱把它买了下来。

然后,导购员给张小姐开了一份清单,上面写着:“欠张小姐一颗戒指,上面写着钻戒的款式和编号,还有取货日期。”

张小姐还跟导购员开玩笑说,要是丢失了单子,能不能刷自己的脸拿到戒指,导购员说不能,只能认单取货。

张小姐拿着清单走了。第二天,她在店里等着,结果都快中午了,还没有接到老板的电话,她还以为老板很忙,所以就自己来了。

她拿出清单,询问售货员,昨天的钻戒有没有调试好,售货员接过来一看,说:“您的戒指被拿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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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一听,就觉得事情不对劲,一把从导购员手中夺了过来,说:“这是我的取货单子,是谁拿走了我的戒指?”

店员说,你的男朋友拿走了,就是你昨天一起来的那个男生,今天早上他来拿了你的戒指,还说是你让他来拿的!

张小姐一听,顿时气不打一处来,这是我出的钱,你凭什么把它交给别人?我们和那个男人只是萍水相逢,根本就不是朋友,再说了,你不是说好了,只能拿取货单取货!

如果我要找别人去取,我也会给他一份清单,或是跟你们店里联络一下,作个解释。

而且,那个人拿了戒指后,也没有和我联系过,连他的名字和住址都不知道!

此时,导购员也是焦头烂额,张小姐带着清单要去找经理,并且要把她的戒指交出来。

经理询问了一下事情的经过,确定是张小姐的男友拿走了戒指。

她告诉张小姐:“你还是去找那个拿走戒指的人吧,现在跟我们说也没有用,你要是再胡来,我们会让保安将你赶出去。”

张小姐不甘心,这枚戒指是我花了钱买来的,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你却擅自交给别人,还说我是个无法无天的家伙。

这么珍贵的物品,怎么没在别人取走之前,先打电话确认一下?明明是你自己说的只能拿单子取货,这不是我的错,?

张小姐说,如果今天找不到戒指,她就会把事情闹大,不管是谁拿走的,但是我的戒指一定要还回来,不然我就告你侵犯我的权利!

最终,张小姐给自己买的那枚戒指,老板也拿不出来,还威胁她,想怎么告就怎么告!

一、张小姐用两万八千元购买的一枚钻戒,店主只凭别人的一张嘴就拿走了戒指。那么,商家应该负什么责任?

张小姐将戒指的价格付给这家商店,就构成了买卖合同,双方都要履行自己的责任。

如违反合同,则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害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一种违约责任,即按照另一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

本案中,已支付的戒指归属张小姐,因此,在维修过程中,张小姐的戒指应当由店主来保管。

而店主却在别人没有取货单的时候,将一枚价值数万元的戒指交给了张小姐,显然是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和违约,与张小姐没有任何关系。

2、补救行为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是对合同的不恰当履行进行纠正,从而消除履行瑕疵的一种特殊手段。

在本案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了戒指遗失,商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警,收回该戒指。

3、违约责任中最主要的一种,就是由违约一方承担的义务,即由当事人以货币补偿其在合同中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商家违约,应当按照协议向张女士提供同样款式的钻戒,其已经支付了两万八千元的货款。如果店主不同意张小姐的要求,那么张小姐就可以向店主提出索赔。

二、男子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取走戒指,被控欺诈。

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掩盖事实等手段,骗取巨额公私财产。

诈骗罪的金额在3000元以上;金额超过50000;如果是特别庞大的,那就是二十万。

《刑法》第266条规定:“对公私财产进行欺诈,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名男子骗走了一枚价值两万八千元的戒指,这是一笔巨款,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见钱起意,偷别人的东西是犯法的,男人最终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

那么,大家对张小姐的遭遇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