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在河南遂平购买了三瓶啤酒,每样却只买了一瓶,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购买啤酒后,肯定是要喝的。可是程某某在购买啤酒后,不仅没喝,反倒是认真地拿起啤酒,仔细看啤酒的外包装,发现该啤酒为进口啤酒,没有生产日期。

程某某把三瓶进口啤酒当作证据,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申请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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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是,从法律角度看,程某某的举报能否得到支持呢?

释案说法

作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是程某某的操作,却不免引人质疑。如何评价程某某的行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案涉进口啤酒,没有生产日期,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案涉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案涉进口啤酒, 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明显属于不合格产品。

二、程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能否得到支持奖励呢?

案涉啤酒为不合格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程某某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要求赔偿损失,并索要赔偿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程某某必须是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举报,才能得到奖励。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程某某的电话号码在广东深圳,其在河南遂平购买三种进口啤酒,并且每瓶只买一瓶,显然程某某购买啤酒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食用,而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其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对程某某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认定程某某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理由如下:

1. 程某某手机号码显示为广东深圳,邮寄地址又是河南郑州市,根本不是本地人;

2. 购买三种啤酒,而且每种只购买一瓶,不符合消费常理;

3. 办理要求给予举报奖励,其目的是获取利益;举报信附有处罚案例,明显是职业打假行为,根本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行为;

4. 当前疫情肆虐,商户经营困难,程某某为一己之私到遂平县购买商品,搜集证据,本局对程某某的行为不予支持。

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职业索赔”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已经严重困扰企业、商户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且严重浪费了市场资源。

遂平县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保护了当地的经营环境,打击了职业打假人的经营违法行为。他们认为想以此赚钱,在遂平行不通。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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