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年11月23日,我市发布了《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第69号)。为有效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力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防疫政策,特此通告: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备。外省、市来(返)莞人员未按规定报备并如实填报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核酸检测。外省、市来(返)莞人员抵莞后未按防疫规定落实“落地检”和“三天三检”措施的。

三、违规聚集、聚餐。外省、市来(返)莞人员抵莞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聚集、聚餐、去人群密集场所的。

四、拒不配合流调、检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五、拒不落实出入公共场所防疫要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村(社区)、住宅小区,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或拒不配合个人健康信息核查的。

六、拒不配合健康管理。有高风险区旅居史、判定为密接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人员,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七、违反临时管控措施。临时管控区域的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措施,引发疫情传播风险的。

八、各类公共场所未履行主体责任。各企业经营者和出租屋(公寓)房东等未履行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不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码、亮码、核酸检测证明查验的。

九、违规接诊或售卖发热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或者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以上行为将可能被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东莞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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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公安局

本期编辑:小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