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院通报一起案件,男子王某某自杀身亡,留下妻子夏某某和幼子王某,另外还有3张写有“全部遗产留给我妹”的字条。夏某某发现丈夫名下银行卡里160多万元,但已经全部被小姑子王某妮转走,其后王某妮又将钱款转给自己母亲,夏某某向对方讨要遭到拒绝。最终,妻子夏某某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将王某妮及公婆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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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厦门市海沧区法院通报的情况来看,王某某名下共有190万余元资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民法典》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及投资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了解,这银行卡账户的190余万元为王某某和夏某某经营、投资所得,那么其中50%属于夏某某的个人财产,剩余的50%按照王某某的遗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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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秉持着“意思自治”原则,尊重遗嘱人的意愿,有权对其生前财产权利作出处分,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方式订立遗嘱。其中,自书遗嘱可以没有见证人在场,但是在订立遗嘱时必须需要满足相关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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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的规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且在文末亲笔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如果自书遗嘱在形式要件缺乏其中任一要件,那么这份自书遗嘱就属于无效遗嘱。据了解,亡夫在订立遗嘱时书写了遗嘱的主要内容,但是没有在遗嘱里面注明日期。显然这样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小姑子无法通过这份遗嘱获得160余万存款的继承权,因此,法院判决时认定王某妮对遗嘱中其哥哥赠与她的财产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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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那么法定继承自此开始生效。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二顺序为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显然,王某某去世后,他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妻子夏某某、幼子王某还有王某某父母二人共同继承。而小姑子则对她哥哥王某某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最终根据判决书,法院判决车辆归夏某某所有,公婆和小姑子支付夏某某100余万元,幼子王某分得23万余元。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为什么王某某宁愿把财产赠送给小姑子也不留给自己的妻子和幼儿,这也是让人匪夷所思,其中的原由我们很难说清楚,那么,本次妻子状告小姑子转走亡夫160余万元的事件,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