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吴亦凡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根据吴亦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又见某些自媒体造谣了。 驱逐出境的意思: 吴某凡要在国内服完13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左右的意思在于,也许日后改造表现好会减刑)。 在此之后,刑满释放的吴某凡再被驱逐出境。 另外,说 吴某凡将在45岁 被放出,也是错误的。 因为:吴某凡是在2021年7月被刑拘的,刑拘时间是可以抵扣刑期时间的。 所以实际来说吴某凡是31岁就开始坐牢了。 实际中,一般10年以上的重刑犯,为了改造需要,都会设置一系列减刑措施,实际执行刑罚通常会比判决的要短些时间, 因此,吴某凡应该在40岁左右 刑满释放。
最开始看到强奸、聚众淫乱,获刑13年,我还以为是轮奸,因为司法实践中强奸能判到十年以上的,基本都是以轮奸作为法定刑升格的要件的。 其他的几个升格要件:多人、公共场所、十岁以下基本很少出现,原因也好理解,大部分强奸案件的案发场所都是避着人的。而针对十岁以下幼女的变态毕竟是少数。多人是因为大部分此类案件能查实一次就不错了,很多被害人不会选择报警。确实没有想到会最终认定强奸妇女多人。倒也是好奇,是如何查实的?不过能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三次,估计以前这种事情也没有少做。
第二个罪名聚众淫乱罪,而且还是2018年7月1日,如此精准的时间,还是几年前的日子,又是室内发生,大概率是录像了,估计警察最开始只是调查他的强奸案子,扣了电子设备后才发现还有这个线索。事实上估计也没啥争议,这个罪名老生常谈的争议焦点就是发生在自己住所的聚众淫乱行为应不应该纳入刑法处置,反对者的理由就是发生在非公共场合的私人事宜不宜纳入本罪名来处理,不过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个反对理由并不会被支持。
多说一句,就是这个罪名最出名的案子就是2010年南京某大学教授的换妻案。 从通报的情况来看,没有提到认罪认罚的问题,估计吴亦凡是肯定没有搞认罪认罚的,一是刑期十年以上,二是社会名人入刑等于结束职业生涯,所以必然选择搏一搏。本案大概率二审,不过估计和当年李天一的案子一样,二审维持的可能性极大。
补充一个小细节: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吴亦凡被驱逐出境之后,他的确有理论可能在加拿大继续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还有一个前提:如果之前网上传闻属实、存在未满 16 岁的被害人的话,以下分析才适用。(目前官方未公布被害人的年龄,所以说是「理论可能」。) 根据加拿大刑法,本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在加拿大国境以外性侵儿童(指 16 岁以下未成年人),视为在加拿大境内犯罪(shall be deemed to commit that act or omission in Canada),加拿大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加拿大刑法典第 151、152 条,此处的性侵也不限于性器官的接触,也包括以满足性欲所进行的抚摸行为等。 这是加拿大对本国公民实行属人管辖的一种方式(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本国人在境外犯罪了也得管)。另外,加拿大法律中性侵犯罪不受追诉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 )限制,意味着吴亦凡在刑满出狱后,依然有可能在加拿大面临公诉。 当然,前提是还有人去推动这件事情,时过境迁,热点总被雨打风吹去,不知道那时还有没有人惦记着 Kris Who、会不会启动公诉流程。 吴亦凡可以考虑一下这个建议:
不要回加拿大,那里不是家。吴亦凡要是害怕被自己的母国问罪,可以利用转机的机会,转头就坐上飞往非洲的航班。(也不要想着马上横跳回中国境内,因为根据《出入境管理法》,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真的,考虑一下十二年后(考虑了羁押时间折抵的刑期)润非洲吧,要不就有可能在加拿大二进宫了
还有中国和加拿大的关系并不好,所以这个案子一定是公事公办的,不会授人以柄。 这货也是活该,非要往枪口上撞。 之前他代言的那些品牌,签合同的时候,都会约定很高的赔偿金的。 如果他的形象出了问题,影响到品牌的形象,就要赔钱。 他之前赚的,够不够赔,真不好说。 你再牛逼,还能牛逼过资本?资本能捧你,也能杀你,更何况这次还是资本占理。
强奸这种事儿,哪怕是自诩文明的西方世界,都是无法容忍的,这货就别想再起了。 他会先在国内的监狱服刑,刑满后驱逐出境,回加拿大。 希望他能在狱中学点儿手艺,13年就算减刑,也得10年左右,足够学个手艺了。 给我修鞋的那个鞋匠,就是坐过牢的,严打的时候,因为偷自行车,做了十几年牢。 他修鞋的手艺,就是在监狱学的,非常好,出来就靠这个为生了。 我有个特别的习惯,买鞋总是买四五双一样的,只穿其中一双,如果坏了,就找这个鞋匠,让他拆了别的鞋,用零件给我修穿的这双,这样我就不用忍受新鞋不合脚了。
吴亦凡的案件也向大家再次说明了一个刑法适用上的问题:聚众淫乱并不需要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淫乱,而是“聚众”即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 1997年,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取消了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流氓罪,然而“形散神存”,使得先前被归结于流氓罪中的“聚众淫乱”与“聚众斗殴”等行为进行分解,分别确定罪名,自此原刑法备受争议之流氓罪不见于法典,而“聚众淫乱罪”则开始出现在了我们的视野之中。法条之对比则如下所示: 【流氓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同聚众淫乱罪的胞兄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经常判处实刑不同,据公开报道宣传,聚众淫乱罪的首次判处实刑是在2010年,此判决出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时人称为“南京教授换妻案”。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援引报导可知: “2007年至2009年8月间,马晓海等22人共参与35起换妻聚会,其中马参加18起,在他家进行了14起,年龄最小的是1983年出生的,真正的夫妻只有2对,其中女性8人”。 其中,顶着“大学副教授”头衔、“换妻”游戏中组织者马尧海,被列为被告人之首。他因为拒不认罪被从重处罚,获实刑3年6个月。其他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被判缓刑到3年6个月不等刑法。 而在存在有流氓罪的前时代,同样有如之一样的"著名"的案件,是为马燕秦案,一言以蔽之其案情:
一女子坦言同百余人发生关系。具体案情可自行搜索。 今后,可能聚众淫乱的著名案例,也就成为了“吴亦凡案”了! 其他比较有意思的是:1.除去正常的徒刑之外,还被附加了「驱逐出境」。 在之前的回答中,我向大家介绍过一位持枪闯入中国的朝鲜军人的故事,最后对他的处置在判决主文中有明确的交代: 被告人李永哲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驱逐出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6,000.00元,驱逐出境。
换句话说,只有这种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的“驱逐出境”才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在如何适用这种附加刑时,立法解释对之有所阐述: 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是指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关系和形势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 这里说的很绕,但总结来说,驱逐出境的适用虽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也要谨慎适用。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个文件中,则单独提出过一个明确适用驱逐出境的行为: 29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从这里也能发现,有与“强奸、猥亵”相当的恶性犯罪,则必须适用刑法意义上的驱逐出境。其他的行为,也依然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即便同样是数额不大的盗窃行为,也确实会存在“有轻有重”的情况 我们可以看到北京的一个案例,两位来自哈萨克斯坦的小伙子在酒吧里当上了“江洋大盗”,就直接被首都法院给判驱逐了: 萨×上诉提出:因其本人财物被盗,无法支付酒吧消费,故临时起意盗窃他人财物。
其系在校学生,想在中国继续完成学业,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撤销驱逐出境。 提×上诉提出:其对原判认定的盗窃犯罪事实认罪并真诚悔罪。其想在中国继续完成学业,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撤销驱逐出境。 眼尖的一点的朋友,还能在之上的文件中发现“限期离境”一词,也就是规定时间赶快滚蛋,这个处罚措施来源于“出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在本条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作为出入境移民管理的最高机关,对于驱逐出境、限期出境这样一些强制措施有最终的决定权,是不允许被决定者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的。 那么吴亦凡服刑之后,也要很多年没办法来中国了。 如果吴不上诉,那么判决书生效后会执行,也就是投牢 换句话说,缝纫机真的要开始冒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