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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2年10月26日08时00分,耿某驾驶车牌号为皖LK***2的小型客车,在淮河路长城佳苑小区门前由北向西右转弯准备驶入淮河路时,与沿淮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耿某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让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耿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当事人耿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贵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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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2年10月29日17时21分许,当事人王某勇驾驶载有王某晨的皖LM***8号“金箭” 两轮电动车沿砀山县官庄镇中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官庄镇中心小学西侧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当事人刘某存驾驶的皖LF***3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王某勇、王某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刘某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刘某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勇、王某晨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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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2年10月21日19时00分,何某波驾驶“立马”牌两轮电动车沿磬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鞋城七路交叉口时,因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由南向西行驶的董某荣驾驶的鄂QW***2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何某波受伤。

原因分析:何某波未满16周岁驾驶非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董某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何某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董某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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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2年10月03日15时30分许,赵某驾驶皖A2***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Y129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蒿沟镇唐河桥面时,因避让相对方向车辆,碰撞到同方向前方马某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马某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赵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赵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山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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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2年10月28日15时00分,刘某伍驾驶车牌号为皖LD***4的重型货车,沿交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虎山小学路段变更车道时,与任某峰驾驶车牌号为皖LL***0的小型客车碰撞,致任某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刘某伍驾驶机动变更车道时未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刘某伍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伍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任某峰无责任。

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