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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7篇文字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时间,为什么不一定是入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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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法律上,“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和“新合伙人入伙”,虽然有时候会连接在一起,但是,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情。

现如今,最常使用的市场主体形式,除了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合伙企业也用的越来越多了。

利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性,可以进行项目管理、融资、股权激励、上下游整合等各种具有想象力空间的运作。

但以前我提到过,在实际操作中,相当多的人,并不能很好的区分合伙企业与公司这两者之间的法律区别,他们往往是把合伙企业当成一种特别的有限责任公司来看待。言谈中,常常会出现诸如“这个合伙企业我占多少股份,你占多少股权,你是大股东,我是小股东”这样的表述。

但是在法律上,合伙企业并没有什么股份或股权,也没有大股东和小股东。

同样的,在操作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事务时,相当多的人还是把它理解为是公司的股权转让。

熟悉公司法的人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两类,一类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另一类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除非公司章程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有限制之外,是没有额外的强制条件或限制条件的,直接签合同转让即可。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意味着会有新股东的加入,所以,公司法规定必须要征求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且通知他们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条件。

虽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看起来比较麻烦,但是对于受让股权的这一方来说,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也只有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不需要签订其他的合同或协议。

相比较而言,合伙企业就不同了。

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进行转让。但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更严格。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也就是说对外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而不是过半数同意。

不仅如此,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这意味着有新的合伙人将要入伙,而合伙企业法对于新合伙人入伙也有特别的程序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这里特别规定了,需要依法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

也就是说除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之外,还需要签订一份专门的入伙协议。

这两个协议有什么区别呢?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一份协议。因此,它的法律效力并不约束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入伙协议是新的合伙人与公司其他合伙人之间的一份协议,通常由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其他的合伙人来签订。它是全体合伙人确认新合伙人身份的一份协议,也是新合伙人向全体其他合伙人承诺同意遵守合伙协议的一份协议。

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通过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入合伙企业成为新的合伙人,这个新合伙人身份取得的时间,应当是以入伙协议生效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为准。

当然,常规来说,这两份协议应当是同时签署的,如此可能很多人就看不出两份协议各自的作用和区别。

可是商业世界是丰富多变的,有的时候也会出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与入伙协议有时间间隔的情况。这时候,能够了解这两份协议的法律区别,就能够合理预判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效力,从而可以准确、合理安排后续的操作动作。

总之,建议具体操作时,不要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来替代入伙协议,也不要用入伙协议来替代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两份协议都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