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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金凤区法院驳回一起“赌债”乔装“借贷”案件

“到底是合法借贷还是赌债?”法官环环相扣的系列发问后,双方当事人羞愧地低下头来。这是近日,发生在金凤区人民法院一起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案件庭审现场。

案件简介 >>>

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4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条一张。庭审中,被告李某表示所谓“借款”实则为赌债,借条的具体内容为张某自己书写,其迫于压力在借条上签字。张某辩称李某反悔赖账,当时是现金给付李某4万元,所以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任何证据。

承办法官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因素,在发问环节进行系列发问,环环相扣地一问一答之下,原告张某逐渐答非所问,最终承认其主张的款项确系赌债。承办法官当庭对双方当事人的赌博行为进行教育,对张某的虚假陈述当庭训诫,二人均表示认识到赌博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保证以后不再参与赌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诉讼请求。

争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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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赌博系非法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必须审查的内容,如果原告张某仅出具借条,但并未实际交付借款,那么真实的借贷关系尚未形成。尤其在被告李某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原告张某除需提供债权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证实借款实际发生的证据。承办法官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未发生,遂在庭审中详细发问直至查明案件事实。

法官提醒 >>>

赌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所有的赌博活动都不受法律保护,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亦是无效债务,赌债的“债权人”不享有诉权和请求权。而妄图通过民间借贷诉讼追讨非法债权,并向法庭作伪证达到非法目的,或将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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