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今后不得就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使用权等问题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或诉讼,就肖像问题,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全权处理一些相关事宜及法律问题。”(注:甲方为医疗美容机构,乙方为消费者)

近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受理一起医美消费投诉时发现,在商家提供的协议中存在不少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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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后必须放弃“自己的脸”?

协议原文显示:

乙方今后不得就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使用权等问题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或诉讼,就肖像问题,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全权处理一些相关事宜及法律问题。(注:甲方为医疗美容机构,乙方为消费者)

对此,四川省消委认为,这种条款明显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因此,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对这些权利的处置有自主决定权。但上述协议规定却要求消费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如经营者侵权)均不可向经营者主张上述权利,明显是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有规定,涉及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规定,应该以加粗、加黑字体等方式显著、明确提示消费者,如果没有明示导致消费者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也是无效的。

“300%违约金”补偿还是牟利?

除了整形后必须放弃“自己的脸”这样的霸王条款,该协议中还提到:

“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条款,视为乙方违约,违约方需支付整形项目总费用的300%作为违约金。”(注:甲方为医疗美容机构,乙方为消费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只约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且违约金额过高,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比例应该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

另外,违约金金额应该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商家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违约金约定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因此,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整形项目总费用的300%,远远超过损失的30%,不符合法律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违约就要赔钱,但商家违约却不担责?《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制定的条款应该兼顾各方利益,合理、平等地分配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因此,上述协议规定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

警惕医疗美容领域霸王条款

今年9月,中消协在专门发布《医疗美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其中提到多个常见的霸王条款,包括超有效期余额概不退还;单方约定医美手术费、医疗费等一律不退;设置严苛附加条件推卸责任;退款时一律按商品和服务的原价抵扣费用;美容院有唯一解释权等,对医美行业服务条款进行了严格限制。

情况一:预付卡并非到期不退余额

“本卡充值有效期为1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超过期限视作自动放弃,余额不退。”

点评:充值卡等预付式消费中,即使卡到期后,消费者事先预存的费用仍属于持卡人所有,商家没有权力将卡内余额据为己有。超过期限后“视作自动放弃”的约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取回钱款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退款责任,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所有权,该条款内容无效。

情况二:单方约定手术费、医疗费不退

“就医者理解由于个人审美观点不同和现行水平所限,不能达到患者理想的手术效果,若出现某些不足,且符合修复条件,本院免费负责修复,手术费医疗费一律不退。”

点评:上述条款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没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生纠纷,会成为经营者以此推卸法定责任的理由。经营者是否承担退、赔责任应依据其是否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等综合判断,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减轻法定责任。

情况三:设置严苛附加条件推卸责任

“达到疗程效果后,为保证祛斑效果不易反弹,顾客需不间断使用保养液、调肤啫喱,巩固疗程效果,治疗结束后没有配合长期使用后期保养产品而导致斑反弹的,本院概不负责;在祛斑和保养期间,顾客必须按照我院提供的《保养液使用说明书》附件内容,严格遵守,认真操作。如不按照附件内容要求操作,产生一切后果,由顾客自负。”

点评:医疗美容机构设定严苛的美容术后保养条件,实际是将治疗效果不佳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稍有不符合列明的情况,经营者即可据此免责,减轻自身责任。而且,消费者必须不间断购买并不间断使用经营者出售的产品,否则一切后果由消费者自负的约定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减轻了医疗美容机构经营者的责任。

情况四:购买享受优惠,退款按原价扣

“您在本中心所购买的项目均享受本中心会员优惠价格。如会员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退款,公司将此情况视为会员自动放弃其会员身份。因此退卡的顾客将不再享受本中心专门为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退卡时需要按本中心项目单次的价位予以扣除消耗款项,包括赠送的会员产品和疗程。”

点评:双方的合同合法成立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需解除合同退款,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是因消费者主观原因需要解除合同,那么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而且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超过造成的损失;如果是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原因解除合同,那么经营者应按优惠消费后剩余的金额予以退款,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按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予以解决。

情况五:美容院有唯一解释权

“以上条款如有异议协商解决,情节特殊的双方保留求助法律的权利。本店保留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条款由美容院事先拟定并重复使用,且在签订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公平、诚实的原则,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基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优势,应该做出对其不利的解释,而非美容院具有唯一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