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两卡犯罪

的金融风险

作者:罗海燕 黄静 浦城县检察院

一、两卡犯罪的内涵

(一)两卡的内涵。

所谓“两卡”,并不仅仅是指手机卡和银行卡,还包括第三方支付方式,如微信支付、支付宝及翼支付等。

(二)两卡犯罪的内涵。

“两卡犯罪”顾名思义就是指非法出租、出售、出借、购买手机卡、银行卡用于犯罪的活动,其涉及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洗钱罪等,还有可能作为诈骗共犯以及赌博、开设赌场共犯。

(三)两卡犯罪的特点。

1.从两卡的来源看,有的是合法开卡,但是开卡人受到买卡人的利益诱惑,将其以微利售出,后被用于犯罪。有的是非法开卡,因为银行的技术或管理存在漏洞,被违法闯入网络安全墙的技术人员批量复制的银行卡。还有的是银行业务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盲目开卡,甚至以出售为目的办卡。

2.从两卡的流动途径看,因为大部份两卡的售卖并不会局限于开卡地,往往是有人专职在开卡地收集两卡,再通过物流途径售卖。因此两卡犯罪地与两卡的开卡地往往不在一处,致使侦查打击的难度加大。而其中的物流及快递行业成为两卡集散的重要渠道。

3.从两卡的信息来源看,部分两卡的违规制作,根源在于个人信息的非法售卖。APP应用程序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的取消设置隐蔽,或者个人对自身信息的管理及使用不当,重视不够,从而引发个人信息的泄漏。

4.从两卡涉及的罪名看,一是纯粹提供银行卡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要么年龄偏小,要么年龄较大,年龄偏小的是因为涉事未深,在不当的生活消费压力下,贪图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年龄较大的犯罪嫌疑人是在网络冲击下,误以为是法外之地,从而沦为犯罪的“工具人”。二是提供银行卡后还帮忙转移赃款。不仅提供银行卡,而且按照上游罪犯的要求,将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从而收取转移资金的一定比例的佣金。此项行为已不仅仅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此行为使得赃款与其它资金混同,躲过了金融监管,增加了追回赃款的难度。

5.从两卡犯罪的查处看,帮助类犯罪让诈骗及帮助行为的打击难度均加大。如第三方支付,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在行了诈骗事宜后立即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每天清空电脑及手机上的相关数据,在案件查处后,除了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当天的数据还没来得及消毁,其他的犯罪数额根本无法查清。造成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因犯罪数额不足无法定罪,严重消弥了打击犯罪的警示教育意义。在利用帮助行为的本罪都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也很难打击帮助行为犯罪,或者说帮助行为的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因此两卡类犯罪的重心在加强对两卡的源头管理。

二、两卡犯罪高发的原因

经分析梳理涉案资金的转移主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非法买卖、使用银行卡是两卡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之一,已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自“断卡”行动以来,经分析此类案件时,发现各商业银行在银行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形成非法买卖、使用银行卡的主要根源。

(一)账户管理跟踪有待加强。

根据前期实地考察可知,银行系统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开户制度、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但在审核客户开户理由方面主要是通过口头询问,对存量账户发生异常的及时处置能力需进一步提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涉案账户严控和查处的力度。

(二)沟通协作机制有待健全。

涉案银行卡多数为以下两种,即开卡人员短时内在不同银行办理的多个账户和长期未使用但短期内流水剧增的账户。各商业银行之间对异常客户和账户的信息互通互享不够高效顺畅,上游人员利用管理漏洞大批量提供电话卡供下游人员违法犯罪使用。

(三)普法宣传覆盖面有待扩大。

各个商业银行在客户办理新卡时及时告知银行卡使用规范并要求签订责任书,但在醒目位置增设“断卡”宣传载体未覆盖各银行网点,部分旧卡涉案人员表示不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属违法行为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直至涉案账户被冻结才知晓上述行为属违规违法。

(四)金融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不高。

从某地出现的违法发放贷款案可以看出,金融机构人员对完全伪造的贷款资料竟然没有审核出问题,只注重工作业绩,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放弃了审慎审核的职责,从而使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仅仅是出在工作疏忽,不排除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工作量,明知贷款材料系伪造,依旧予以审批并发放贷款。因此无论是从提高业务水平,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还是从严守金融机构的工作规定,防范贷款诈骗等犯罪的发生,都需要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无论是从正向的业务教育还是职业道德廉政教育。

三、两卡犯罪引发的

金融风险

(一)破坏金融资金安全。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可知2022年5月30日之前,犯信用卡诈骗的生效判决书有33610份,贷款诈骗罪有2058份,保险诈骗罪有2374份,骗取贷款罪有10435份。因此从案件发生频率看,信用卡诈骗罪发生的概率最大。其原因是信用卡办理业务的高额利润,但高利润带来了高风险,信用卡的办理只需要申请人的信用,无任何质押财产。因此一旦申请人的经济出现问题,坏账的风险在民事上没有任何保障。因此在银行工作人员追求业绩时,信用卡的发放是多源,同一名申请人在不同银行都能申请到同款额度的信用卡。一旦发生坏账,伤害了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

(二)降低了涉黑恶犯罪的资金门槛。

涉黑恶团伙发展至集团,需要资金支持。黑恶犯罪带来的资金流量需要洗钱行为进行洗白。而两卡犯罪让涉黑恶洗钱行为变得简单,甚至不需要高新技术支持。如只需要借用或购买他人的银行卡收取与发放高利借贷的资金,又有黑恶势力保障高利借贷的出借与利息收取,使得掌握资金使用权的个人,掌控某地的几乎所有流窜人员,为其黑恶犯罪出力,只为赚取吃饭、抽烟或者娱乐的消费。黑恶势力的壮大离不开两卡的监管不严及两卡的申请人的放任或是无知。

(三)金融基础设施信息安全遭遇侵入。

金融基础设施包括法律基础、会计基础及监管基础。金融犯罪对金融基础设施信息安全的侵入,主要是指其会计基础。会计信息是为决策者、投资者及债权者等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因此在证券领域的金融犯罪,对不该批露的信息泄露后的金融犯罪是此项设施安全防范不足的力证。在两卡犯罪中,因会计基础设施的风险防控的薄弱致使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电信诈骗的迷惑性更足。

(四)金融从业人员的从业安全风险增加。

例如某地伪造受托支付第三方的虚假材料,假借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而银行工作人员在贷前调查时疏忽大意,此项贷款发放出去后,本金及利息均未能追回,损害不特定储户利益,双方均构成犯罪,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骗取贷款罪。该案中受托支付第三方的虚假材料成为贷款发放的重要依据,放贷人因疏忽大意未发现此项依据为虚假材料,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管防范

金融风险

(一)持续增强账户管理。

1.加强开卡管理。在不影响便民的情况下,加强实地尽调审核开卡事由,最大限度地减少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增加。现行的开卡普遍适用的是,需要所在工作单位开出证明,若无工作单位,住所地村、居委会开具证明也可以,但是对于房地产中介公司开具的证明无开卡证明的效力。针对目前的这种开卡限制,已经阻截了大部份随意开卡给他人使用的途径。这些途径主要是从开卡动机进行审查,对于老年人开卡时间建立存量风险银行账户排查清理机制,对风险账户及时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优化完善被骗资金止付冻结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资金拦截效率,切实守住群众的“钱袋子”。内部进行自查梳理,严格规范办卡流程、加大风险账户排查、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2.深化账户信息共享机制。各商业银行同步完善黑名单制度,督促各商业银行搭建行业账户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可疑交易监测预警模型,及时对预警模型中疑似出租、出借、出售的异常账户开展排查,做好客户持续尽职调查。同步完善基于违法违规卡号、用户黑名单信息的共享查询机制,加大在违规卡号标记、用户分级、异常行为监测、安全风险预警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并强化信用惩戒。

(二)加大金融犯罪打击力度。

1.精准打击金融犯罪。立足于服务金融法治环境建设,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以下工作:

一是要注重打击方向。重点打击以非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为生的犯罪分子,并对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及银行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打击力度。而对于偶发犯罪,在校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犯罪要根据情节轻重,综合利用行政处罚与刑事政策,重在教育。

二是要注重打击利器。打击犯罪的关键在证据,打击两卡犯罪的证据收集、分析、审查与运用的科学性与专业性要求更高,如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分析证据时要注重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要让打击有效,实现打击一片,教育一片。

三要注重打击方式。除了从严打击,还要积极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利用刑事政策促进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有效瓦解犯罪分子因利益或是义气而引发的结盟,从而使证据链条能链接得更快,提高司法效率。四是要注重打击人才培养。金融犯罪涉及的电子证据,会计、审计等学科知识,已不是拥有单纯的法律功底就能将其击破。因此要培养综合性人才,建设打击金融犯罪的人才队伍。

2.健全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规范。加快金融法律供给,填补法律空白,回应金融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

一是完善创新金融的监管依据。要一改过去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只进行刑事打击的现状,金融监管要抓早抓小。因为如蚂蚁、京东等小额贷款业务属金融创新,对其监管不同于传统金融。在创新的金融业务中,如2020年6月末,京东白条整体的不良率从年初0.75%上升至1.21%,不良资产的风险暴露无疑,不能以传统金融的监管力度进行管理,但是可以在多少范围内予以创新,什么程度就介入的行政规范要进行明确。

二是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依据。在互联网越发繁荣的今天,不仅要保持对互联网资产管理的鼓励政策,也要加强对其监管。制定并公布详细的监管条例。要制定高层级的制度规范,即法律,使其监管规范具有全面的使用效力。对网络贷款及网络理财的合法性进行定义。

三是提高违法成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是十年,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这与其高达几百亿元的涉案金额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并不相适应。因此加大违法成本,扩大清退范围,如将非法集资过程中获得的广告费用、代言费及佣金等经济利益作为追赃挽损的追缴范围。

(三)完善金融机构的管理与建设。

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金融机构做好自身的事情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

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不仅要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便利性和快捷性,更要注重在安全防火强方面技术的提高。因为银行系统掌握了大量客户全面的信息资料,大量的经营往来还会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国家决策。因此在外包给第三方做技术时,要做好后续的跟踪管理。

二是完善金融业务的管理水平。金融产品设计时,尤其是网络金融产品设计时,要注重对漏洞的修补。例如大学生网贷频频出现的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就要在便利民众生活的同时,也要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涉世未深青年的犯罪行为。所以在产品设计时,就要注重对风险提示的清晰明了和再三重复的提醒义务,还要对使用者异常情况作出暂停与说明义务。总之,不仅要有利于产品推广,也要保障产品安全。

三是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教育。一方面要加强业务水平,从以往的案件中进行提取对资格审核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和发现方式,同时将其形成工作机制,让制度管事管人。另一方面要加强廉政教育。要区分保障经济发展与违规审批的界线,通过设置审批底线,加强幅度范围内审批的监督与检查,从而保证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

(四)积极构筑防诈防骗宣传防线。

各商业银行积极运用传统和新媒体平台延伸宣传触角,加大宣传力度并扩大覆盖面,主要以银行客户为宣传对象。

一是强化投资者教育。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柜台业务时,提醒新旧持卡客户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私密信息,引导用户合法办卡、用卡。即使在售卡有高收益时,也要注意背后的法律后果。

二是规范金融理财广告宣传。理财广告要注意对风险提示的设置,不能只有利润,回避风险。同时要注重理财广告投放后的管理,相应的监管问道要注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理财广告,同时歪曲背后的内涵,从而为其违法犯罪正名。

三是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要将追赃挽损工作贯彻办案始终,在侦查阶段就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并注重财产保全,从而确保突破案件后,不仅能给犯罪分子以严惩,也能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将其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是加强公众的宣传教育。可通过在厅堂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条幅、播放宣传片、设立公告牌以及发送平台短信、派发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反诈宣传。

供稿:浦城县检察院、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发:南平检察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