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新能源汽车的“爆发式增长”,动力蓄电池回收也获得了大众的关注,但是要从事蓄电池回收不仅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个证相对来说比较难办,很多人嫌麻烦,或者认为投资成本过高不想办证,那么没有证回收蓄电池违法吗?会怎么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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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动力电池,不仅含有镍、钴、锰等多种重金属,而且电解液中的六氟磷酸锂在空气环境中容易水解产生五氟化磷、氟化氢等有害物质,对环境具有更大危害。再一个废旧蓄电池有一定的危险性,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一些安全事故。处理得当,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还能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为了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行业的良性发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国家要求从事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企业必须持证经营,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会对买卖双方进行处罚。

处罚案例一: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被罚100万元!

2021年4月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街道民宅内非法回收废旧电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民宅为海南某有限公司批发零售铅蓄电池的经营地址,现场存放的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该批废铅蓄电池总重量为24.97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也无法提供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同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6月11日对该公司处罚款100万元整,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经营者行政拘留。

近些年,随着电动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大量动力电池开始退役。这些电池的回收利用,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动力电池累计退役总量约20万吨。预计到2025年,我国动力电池退役量将高达78万吨。

由于目前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技术储备不足、回收网络不完善及商业模式创新匮乏等因素,大部分废旧动力电池流入非正规渠道,有的甚至流入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市场。真正做到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还面临一定挑战。全球各国为应对新能源动力锂电池回收,出台了相关政策。

处罚案例二:刑事拘留,从重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借助无人机远程监控及现场蹲守暗访,汕头市生态环境执法局牵头澄海分局,会同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市生态环境澄海监测站,一举端掉了澄海区广益街道一处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收集点,打响了2021年汕头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第一枪”。

经查,该收集点占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主要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和锂电池等废旧车用电池的收集、买卖。现场查实该收集点未取得危废许可证,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也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现场对外排废水及厂区内外土壤取样送检。经监测,该厂外排废水中pH值、氨氮浓度、CODCr浓度、总氮、总磷、总镍等污染因子均超标。

现场检查时该收集点存有各型废旧车用电池一批,现场磅单共计204.14吨。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已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查处的废旧电池现场进行固废危废特性鉴定。经现场勘查,未发现该收集点现场有进行废旧车用电池的拆解等处置作业。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及采样过程进行摄像、拍照取证。公安机关现场控制经营者妻子、经营者父亲和工人等3人协助调查。经执法人员宣教,6日晚20时经营者许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目前,该非法收集点的废旧车用电池已运送至广东新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资质单位)妥善存放。该非法收集点已由属地广益街道查封,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澄海分局对废水超标及违法收集废旧车用电池的违法行为分别立案。该非法收集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经营者许某、工人和司机等3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下来。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