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赡养费,近期某对明星夫妻离婚的事情也是沸沸扬扬,秦律师在自己的短视频中也就相关内容做了简单介绍,今天就通过文字的形式再详细讲一讲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前妻“赡养费”在法律上怎么认定。

这里要先说说各国以及地区之间的立法区别。关于离婚时的“赡养费”规定起源来自于德国,直到现在,德国的法律中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收入,那么有收入一方就必须支付对方一定金额的“赡养费”。在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实践经验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双方是中国国籍,在中国领的证,婚后在德国居住生活,男方有工作女方没有工作,女方在国内有套房产收租,男女双方因为闹离婚,女方就在德国起诉要求男方支付赡养费,法院最后判决男方每月将工资的三分之一支付给女方作为“赡养费”。男方只好选择在国内起诉离婚并拿到了女方在国内有租金收入的证据,依靠国内的证据中止了德国支付赡养费的判决。

在法律界,台湾地区属于大陆法系,德国是大陆法系起源国家,所以台湾地区结合自身地区需要规定了离婚时的“赡养费”,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台湾地区的赡养费主要还指在双方离婚时,不愿意离婚、非过错的一方最终被判离婚,那么他可以要求对方在离婚后一直支付赡养费直至再婚。有关台湾的赡养费更多内容,大家可以在秦嘉泽律师团队的视频账号中看到解读。

接下来还是着重讲讲大陆有关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赡养费“问题。翻遍我国的《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夫妻之间有赡养义务,在大陆的法律体系下,赡养专指子女对父母的照顾、养护义务

所以说,大陆地区并不支持类似赡养费的请求。就好比汪某和徐某的婚姻关系下,双方可以在台湾地区就夫妻赡养费问题进行诉讼,但是大陆地区这个诉法院甚至不会受理。但是大陆地区可以承认并执行台湾地区的法律判决,如果台湾就赡养费作出了判决,这份判决可以在大陆地区法院得到认可和执行。

那在大陆地区的夫妻,是完全不能处理“赡养费”吗?答案并非如此,前文所说的都是夫妻在法院离婚时,大陆法院不会判一方支付另一方赡养费,但是在大陆离婚有两种方式,分别是走民政局协议离婚和走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很多内容。但也为了避免一些法律上的争议和歧义,在实践中一般大陆夫妻协议离婚会以“经济帮助”、“自愿支付”等名义进行处理。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男方定期支付给女方一定金额的费用,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和支持的,只是这笔费用的定义要结合夫妻关系进行处理,不能直接界定为“赡养费”。

所以说,在大陆地区夫妻离婚时也可以有类似“赡养费”的条款,但是如果是诉讼判决离婚,一般法院不支持有关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如遇法律问题或其他生活上的法律相关难题,请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提问,或者直接百度搜索我们的联系方式,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