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通报!

接报后,我区立即启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全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隔离转运、场所管控及环境消杀等防疫措施。现将活动轨迹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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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疫情,每个人要做好个人防护。个人防护切实可行的办法,具体如下:

1、疫情期间不要去公众场所、人群聚集的地方。
2、出门戴口罩,勤洗手、多饮水、注意劳逸结合,提高机体的免疫能力。
3、尽量做到减少外出,不要去人群聚集的地方,避免近距离接触任何感冒或者是发热的病人。
4、在公众场所、医院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5、平时注意手卫生、勤洗手,洗手时使用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含有酒精成分的洗手液。

颍东首例!造成疫情传播,这对夫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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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庭审录像截图

被告人兰某、刘某二人系夫妻关系。

次日马某驾驶车辆从合肥市至阜阳市途中从阜阳市颍上高速服务区将兰某载带到颍东区小巫庄附近高速段,秦某在此等待并指示下车地点,兰某下车后与秦某共同回到阜阳市颍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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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兰某关联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1人、密接者34人、次密接者311人;刘某关联密接者31人、次密接者24人。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等等一系列小编就不一一举例了,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切莫马虎,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