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得知女友与他人在宾馆开房,邀请朋友帮自己“抓奸”,事后,男子和女友离开,朋友们居然带走“奸夫”。(案件来源:宜春市人民法院)

李泽和苏梦是同学关系,二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泽听同学说,苏梦和别人还处朋友,并经常去开房,李泽就开始跟踪苏梦。这天凌晨,李泽得知苏梦要与他人在一宾馆内开房。

于是李泽叫上自己的同学王一、王二、王三以及王四,敲开房间后,四人闯进去,对苏梦及孟亮进行殴打。

期间,李泽随女友苏梦离开了该宾馆。王一、王二、王三以及王四则临时起意在该宾馆内抢走孟亮等人的手机。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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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是,王一、王二、王三以及王四、李泽的行为如何评价?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王一、王二、王三以及王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获得财物的行为。

王一、王二、王三以及王四在殴打被害人后,对被害人心理上造成了恐吓,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四人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财物,符合两个“当场”的规定,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当场获得财物,因此四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李泽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呢?李泽在进入女友房间后,殴打女友及孟亮,但该二人的伤情并未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且王一等人的抢劫行为,是在李泽离开后实施的,超出李泽的意料范围之外,李泽仅是让几人帮忙“抓奸”,而不是抢钱。李泽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王一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王一等人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是王一等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一、王一等人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二、王一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过程中,四人对起诉书指控均无异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5%。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财物价值4134元,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二年零八个月至二年零一个月不等的徒刑,并处罚金,且考虑几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均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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