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全县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强化自我约束,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我县查处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陵水县公安局拘留所原民警、四级高级警长王安强醉驾问题

2021年10月13日,王安强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陵水县文群线路段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轻型多用途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伤,构成物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5月,王安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2年5月,王安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三才镇港演村后港自然村党支部党员吴才雄醉驾问题

2021年12月21日,吴才雄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三横路“劲歌城KTV”门前路段处,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发生争执,报警后吴才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7月,吴才雄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2年7月,吴才雄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三、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蔡海春酒驾问题

2022年5月17日,蔡海春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榆东线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存在无证驾驶行为。5月18日,蔡海春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蔡海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陵水县中山小学副教导主任蔡上胜酒驾问题

2022年5月9日,蔡上胜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6月,蔡上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本号镇黎盆村第一党支部书记、黎盆村委会第一小组组长卓亚武酒驾问题

2022年2月2日,卓亚武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陵保路中南能源加油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卓亚武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卓亚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五起案例,反映出我县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自我要求不严,法律意识淡薄,在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仍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知法犯法。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吸取上述案例中教训,以案为鉴,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带头守纪律、讲规矩,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遵规守纪,安全文明驾车,维护党员形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经常咬耳扯袖,强化警示教育,持续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从严管理党员干部队伍。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查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坚决从严从快处理,持续释放“零容忍”的强烈信号,不断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社会风气持续向上向善,高质量推进清廉陵水建设。

来源:陵水县纪委监委

编辑:黄露莎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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