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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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