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祯末年内外交困,为应对各地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崇祯任命杨嗣昌为兵部尚书全力谋划平息内乱。

杨嗣昌甫一上任就提出“四正六隅十面张网”之战略,并建议募兵十二万、筹饷二百八十万两。

为筹措军饷户部尚书程国祥别出心裁的建议征收房屋税,崇祯急于筹饷同意了此建议,发布诏令“暂借民间房租一年”,规定“每门面之内有房一间即税银一钱”。

此后房屋税全面推开,虽然崇祯在诏令中明确说明只征收一年,但实际上直到明朝灭亡有些地方仍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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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剧照

其实,对房屋征税不是件新鲜事,至少明朝之前就有先例,而明朝在京师、南京、杭州、嘉兴等地也早就在征收。

房屋税,顾名思义就是以房屋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收,在明朝被称为“房号税”、“房号钱”、“房号银”、“房钞”、“间架税”等。

明朝的房屋税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类是按旧例征收的房屋税;二类是从徭役转变而来的房屋税。

其中,京师征收的房屋税为一类,南京、嘉兴、杭州等地征收的房屋税是二类。二者虽然都是对房屋征税,但本质上是不同的。

京师天下独有的房屋税

关于房屋税明代的典籍中记载的其实并不多,因为这是京师独有的一项特殊税种。天启五年时,京师发生大爆炸,事后天启皇帝大赦天下,诏书中曾写道:“京师居民,差役最繁,苦累尤甚。乃房号银两一项,又天下所并无,京师所独有者。”

朱由校

由此可见明朝征收房屋税仅限于京师一地。

关于房屋税的征收机构和征收范围,明朝官方修的典籍中并未有明确记载,但从万历年间顺天府编的府志《顺天府志》中记载:“所谓房号,即间架也”,也就是说房屋税是以间架为课征单位的房屋税。

而查阅《皇明条法事类簒》中发现五城兵马司的职责中除了“巡捕盗贼、缉捕奸宄、洁净街道、疏通沟渠”外,还有一项职责是“点视房号”,根据记载五城兵马司官员要率领总甲,每月到户部房号官处打卯三次。

这段记录里出现了两个机构,一个是五城兵马司。另一个是房号官,皆与房屋相关。

另外根据万历十九年巡视北城御史邵以仁记载:“夫京师之民,原无恒产,止以居房为业,衣食不足,即致变卖,有数年而一更者,有一年再更者,甚至不能一月居者,在五城有房号之征,在府县有税契之课,良亦苦矣”。

而户部对此的回复道:“至于收纳房号,告更名姓,悉系五城兵马分管,而督之各御史,亦旧规也。”

从这两段记载中可以得知两点:一、房屋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五城之内;二、房屋税的征收机构是五城兵马司,巡城御史有监督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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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兵马司

具体到如何征收,各个兵马司都存有“房号簿”,相当于房屋登记证,以此为征税的依据,五城内的居民买卖房屋须先到所属兵马司变更房号。征收的时候,因兵马司人员有限,不可能逐门逐户上门征收,而是委托给各个坊的总甲代为征收。

房屋税是按月征收,每年应征12个月,遇闰月则征收13个月。隆庆四年时开始规定每年的五六七三个月免征房屋税,居民省下来可以用来修理房屋。

房屋税是以间架为课征单位的,自然应该有房才有税,但实际上征收的时候是以房屋所在的地征收,也就是说这块地上原本有房屋,在兵马司的“房号簿”上有登记,但后来因房屋损毁,不存在了,仍然要继续纳税。

这个规定直到明熹宗朱由校继位之后才在即位诏中予以免除,“其年久空地无房,犹包房号者,查明尽行黜免,候修复之日,另行起征。”

从房屋税的具体征收上来看也不是每间房都征收,征收标准也不统一,根据崇祯五年五城御史周堪赓回复户部的公文来看:“查得五城优免并见征原额门面房共二十五万五千四百四十六间半,内见征房共止十二万七千二百一十五间半。每年除例免三个月,没间各征银不等,共征房号银三万七千八百一十三两零。”

从这段记载来看,房屋税的课征对象是门面房,即临街的房屋,另外享有优免房屋税的间数占了总间数的一半,勋贵、品官等都享有优免的特权。

门面房

而以征收的房屋税总额除以见征房屋数再除以九个月,可以得出每间房征收大约每间每个月需缴纳三分三厘的房屋税。

这个数字与天启年间左副都御史乔应甲在奏折中明确提到的:“夫房号,每房一间,收银四分,此系定例。”是几乎相符的。

关于房屋税的去向和用途,根据记载:“夫房号,除进内及公费免外”,可见房屋税主要是一部分上交给内府,另一部分则留在兵马司做为公费。

南京、杭州等地的房屋税

除京师征收房屋税以外,南京、杭州、嘉兴等地也有房屋税的说法,但几个地方虽然也叫房屋税,但与京师的房屋税有本质上的区别,例如嘉兴的房屋税实际上是从徭役摊入房屋征收的,虽然叫房屋税,但实际上繇赋。而南京的房屋税由于房屋本身的性质属于国有产权,实际缴纳的相当于房租。

以南京为例,南京征收的房屋税为“房钞”,根据记载:“上元、江宁二县人户,洪武中拨住房屋,今多焚毁倒塌,而办纳房钞如故。”

从这段文字记载来看这些房屋属于洪武年间朝廷拨给的,其产权性质属于国有,因此需缴纳的房钞实际上是相当于房租。

而嘉兴等地则是由徭役摊入房屋征收的,明代无论是居住在农村还是城市都要承担一定的徭役,中后期开始徭役陆续开始折银摊入田亩征收,而城市居民由于没有土地,所以只能摊入房屋征收,称之为“门摊之法”。

根据《嘉兴县志》记载:

“除乡绅、举监、生员等优免外,余户约房租一两,起科银二分四厘三毫,派征前银,雇募充当,以苏民困。”

从中可以看出,嘉兴房屋税的税率为每一两征收二分四厘三毫,征收的房屋税用于雇佣火甲、火夫等杂役。

可见其本质上还是属于赋役一项。

房屋税并不独明代所有

上面说了明朝征收的房屋税,但实际上并不仅仅是明朝征收房屋税,唐朝才是第一个征收房屋税的朝代。

唐朝中期,由于藩镇割据,为了削夺藩镇势力,唐德宗对不听话的节度使连年用兵,国库很快空虚。于是,户部侍郎赵赞以军费不济为名征收“间架税”,以缓解财政支出,按当时的律例“凡房屋两架为一间,约价三等”

另外,清朝康熙时,由于三藩叛乱,国库吃紧,康熙十五年颁布诏令“税天下市房,不论内房多寡,惟记门面间架,每间税银二钱,一年即止”

康熙剧照

从康熙颁布的诏令来看,清朝的房屋税与明朝基本是一致的,但清朝征税范围是面向全天下的。

结语

从前文看,无论是唐朝,还是后来的明清,征收房屋税大多是由于迫不得已,前线战事吃紧,国库空虚,无奈之下的举措。

房屋税虽然不是常有税种,但只要逢国库空虚,房屋税就会红火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