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二审,刘鑫和她的胡贵云律师显然是有备而来的,因为,据媒体报道,二审中她们发现了“新的证据”:一份《10万日元流产费》的材料!

那么,凭这份材料,刘鑫二审能成功翻案吗?

要明白能不能翻案,我们先来分析一审刘鑫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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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判决:刘鑫未履行因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具有过错

细读一审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整理出法院的判决逻辑。

首先,法院认定:刘鑫由于和陈世峰的恋爱纠纷,引入了危险源。而江歌作为刘鑫的好友,发扬了扶危济困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处于危难中的刘鑫伸出了援手,为了保护同伴而面临危险。

根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在法学理论中,这种义务又称之为“因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违反救助义务,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鑫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二审庭审:“10万日元堕胎费”能免除刘鑫的法律责任吗?

刘鑫抛出的“新证据”无疑是非常狠的。

首先,在事实上就否定了一审认定的“引入危险源”的说法。

根据媒体爆料的刘鑫方的说法:“江歌与陈世峰两人见过6次面,其中包括江歌在瞒着刘鑫的情况下向陈世峰谎称刘鑫怀孕,并索要10万元流产费,最终逐步导致双方矛盾升级,种种证据显示,陈世峰要杀害的目标其实是江歌。”

如果该证据成立,毫无疑问,引入危险源的不是刘鑫,而变成了江歌,是由于江歌自身的原因导致危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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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该事实成立,刘鑫将因无过错而无需对江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赔偿需以过错为前提,无过错则无赔偿。

由于引入危险源的不是刘鑫,因此从法律上来讲,刘鑫对于陷入危险的江歌也不再具备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我们仅能从道德上谴责),因此也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二审庭审关键还是在于打证据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刘鑫能否翻案的关键就在于这份所谓的“新的证据”到底是确有其事还是子虚乌有。

小芝分析,二审法院认定这份新的证据的可能性不大。

细读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的证据包括了陈世峰供述笔录、刘暖曦等证人的询问笔录、报警记录文字稿、犯罪现场状况、江歌的死因及陈世峰等的行动状况、恐吓案件的犯罪行为情况、刘暖曦与江歌的微信对话记录、陈世峰与刘暖曦的微信对话记录等,可以说基本涵盖了案件发生的所有相关资料。

“10万日元堕胎费”如此重大的证据如果的确属实,从常理来说,不可能不在上述证据材料中得到反映,法院也不会在判决书中对此只字未提。当然以上只是小芝猜测,真实情况到底如何,有待法院二审判决。

法谚有云:正义虽然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这起纠纷已经快历时7年了,到底谁是谁非,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作出一个尘埃落定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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