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男子韩某在拼某某花6720元购买4箱(每箱6瓶)“飞天茅台散装酒”,货到后韩某发现自己买的是三无假酒,但让人不解的是,韩某竟花费16800又买了10箱酒,他究竟想做什么呢。

(来源:长宁区人民法院)
现年38岁的韩某是上海长宁人,也是拼某某的忠实拥趸。这天,一家售卖“散装飞天茅台”的店铺引起了他的注意,听说身边朋友开始买茅台酒用以收藏,他意识到这可能是个商机。看到这里卖的是散装茅台,而且也不贵,于是花6720元购买了一箱6瓶共计4箱酒。

货到后,韩某拆开包装,发现除了瓶子本身标注了飞天茅台散装酒,商标、厂名、厂址等信息一没有,竟然是货真价实的三无产品,但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一切都在韩某的计划中。
虽然韩国见多识广,但是茅台还是第一次喝,喝了几口之后他觉得味道很怪,就找到做鉴定的朋友,鉴定这些酒是假的。韩某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很清楚平台假一赔十的政策,他要借此机会赚一笔外快。

看到这里,韩某又毫不犹豫的花费16800元,购买了10箱散装飞天茅台,货到后,韩某将商家告上法庭,以该茅台酒为假冒伪劣产品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并给予10倍索赔。
为了增加胜算,在庭审时,他还特意请来该酒品原厂公司进行合法鉴定,确定涉案的酒水系假冒产品。

庭审中,该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该条,商家销售假冒伪劣的茅台酒,当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10倍赔偿的。案子讲到这里,在座的各位应该能预料到结果了,可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却出人意料。

一审法院仅支持退货退款,支持第一箱给予10呗赔偿
1、让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仅支持退货退款,支持第1箱给予10倍赔偿16800元,韩某其后购买的10箱酒不给予退款,理由如下:

首先,韩某购买酒水的时间与其索赔时间间隔非常短,而且韩某在购买过程中全程有录像、故意挑选酒水、提出开收据等行为,与一般消费者行为明显不同,购买行为有异常,可见韩某是以盈利为目的购买。
被告表示,根据过往可以检索到的关联案件显示,韩某曾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在多地集中大批量购买同一种商品,之后再在不同法院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以此获得大额利益。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支持10倍索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韩某应当对此举证,可其并未能举证证明饮用涉案茅台酒对人体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不能认定该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韩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韩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其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韩某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长宁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退还购物款23520元,韩某将14箱酒全部退回商家;商家向韩某支付赔偿金16800元。
2、拿到一审判决,韩某并不服气,他表示自己并不是为了这赔偿的金额,光诉讼费就已经花费了1万多。难道卖了假的东西,发现了就退货,没发现就没事了吗?所以其并不认可法院判决,并继续提起了上诉。

但是,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韩某第2次购买行为不该获得10倍赔偿,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实施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很显然,韩某知假买假是为惯犯,曾多次利用此手法获取不义之财。
其次,韩某在二审中表示其购买案涉酒水是为了收藏,且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案涉其余13箱茅台酒并未打开。其次,韩某在购买案涉酒水时即对购买过程进行录像,其购买行为与普通消费者具有明显区别。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所以,对于韩某这种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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