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正当防卫,我无罪!”几天之内,自家制作的腊肠被偷了3次,河北的王大爷忍无可忍,将做好的腊肠灌进了毒药。后来,一村民报案,说家人吃了王大爷的腊肠毒发身亡,警方遂将王大爷逮捕归案,但法院对此另有说法。

春节将至,很多地方都有制作腊肠的习惯,王大爷也不例外。这天,为了给子女做一桌好菜,王大爷一大早就来到集市,买了一些猪肉准备做腊肠用。

腊肠买完了,王大爷开始忙碌起来。忙活了几天,腊肠终于做好了,于是王大爷把腊肠晾晒起来,随时准备食用。但是,当天晚上王大爷发现院里的腊肠竟然被偷了一大半,这让他非常恼火。
生气归生气,眼看要过年了,腊肠还得继续做呀。王大爷将剩下的猪肉拿出来,按照之前的步骤继续开始制作。吃一堑长一智,这次王大爷把腊肠挂在门口,自己随时能监视,这才放下心来。

可惜王大爷想错了,第二天一大早,腊肉又被偷了,而且这次是彻底偷了个精光。小偷没被抓到,自己手里又没有证据,所以王大爷没选择报警,而是做了一个让他后悔一生的决定。

某天,王大爷的腊肠第三次被偷,但他却异常淡定。没过多久,村子里就传来一位村民的死讯,死者生前说出了毒腊肠的来源,其家属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王老汉以故意伤害罪被警察逮捕了。
原来,腊肠第二次被偷后,为了惩罚小偷,王大爷在腊肠里加了老鼠药,本来是想给小偷一点惩罚,没想到酿成了大祸。

“他不偷我的腊肠,就不会被毒死,我是无罪的”,在警方面前,王大爷对于自己投毒的事情没有丝毫隐瞒,但他认为,小偷是自作自受,自己最多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受到惩罚。
最后,警方还是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王大爷提出了公诉,但是,法院对案件的判罚却成为了舆论焦点。

本案中,王大爷、检方、法院争议不同:
王大爷辩护律师认为: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致对方身亡。

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认为:王大爷下毒在主观行为上是想对偷腊肠之人实施报复,客观行为上,王大爷明知其下毒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却仍然下毒,即其对这个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
其次,王大爷辩解自己属于正当防卫,这是不成立的。王大爷主观上是为了报复小偷,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仅凭这一点,王大爷就不是正当防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法院同时认为,王大爷可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本案的小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具有重大过错,故王大爷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王大爷从一开始就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即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王大爷犯罪情节,以及各方因素综合考虑,判处王大爷有期徒刑10年。

法律上讲,允许受害人为了取回财物而对逃跑的小偷有轻微殴打行为,但如果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此时损害的“生命”法益远超出了保护的“财产”的价值,因此要进行处罚。
王大爷本是被人欺负的“老实人”,但却因一时冲动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发泄干了蠢事,虽然毒死了小偷,但也给自己,家人,社会,被害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遭遇违法事件,报警是第一良方。切莫为了一时冲动而违法犯罪,否则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对本案您怎么看,王大爷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吗?欢迎留言区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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