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打脚踢!”广西梧州,某商铺内,3名女子正坐着聊天,此时两名男子先后走进店内,二话不说开始殴打白衣女子,一旁的粉衣店员上来劝阻时,也被二人联手打翻在地。

据视频显示,两名男子走进一家店铺,东张西望,行为十分可疑。此时,画面中白衣女店员说到“请问你们有什么事吗?”还没等她反应过来,穿衬衫的男子冲过来就给她一记耳光。

这一巴掌显然把女孩们震住了,被打的店员捂着嘴巴,吓得不敢出声。身旁的粉衣女子,体格比较健硕,鼓起勇气呵斥二人停手,这一说不要紧,黑衣男子立刻揪住起头发,而衬衫男也过来一起殴打。

看到粉衣女子瘫倒在地,另外两名女子早已瑟瑟发抖,眼看对方要继续施以暴行,另一位逃过魔掌的女孩趁机跑向门外,准备关门便立刻报警,但最终还是被二人冲出大门逃脱了。

光天化日之下行凶,行为令人发指!事发后,被打店员表示,她们不是第一次被欺负了,年初有人就警告她们,不交钱就不许开店,还威胁要殴打她们,这次来的人,直接就动手了,不知道他们是不是一伙的!

目前,警方已对事件立案展开调查,我们一起分析其中的细节。

1、根据事后了解,最先被男子扇耳光的女子,是一名残疾人,走动很不方便,即便是孩子都能将她推倒,两个大男人却对其拳打脚踢,令人愤怒。

此外,两名男子打人的行为,显得有点莫名其妙,他们和3名女子似乎并不认识,似乎单纯就是为了打人。对于这种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纯粹毫无目的地打人,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如果本案中被打女子鉴定为轻伤,还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经法院审理,判定二人不构成故意伤人罪,也应当以寻衅滋事,情节减轻的情况,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结伙斗殴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10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还有特殊之处,被殴打的白衣女子,是一名残疾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残疾人的,可判定为情节较重,对嫌疑人处以10-15日拘留,500-1000元罚款的处罚。

3、其次,光天化日之下打人,手段残忍,其背后是否是有组织、有领导的黑恶势力,想必警方会调查清楚。

案发后,被打女子就层透露,之前就有人找过她们,以国家公务人员为由收取“保护费”,若真是如此,他们就构成了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然而,当时面对“收钱”的行为,本案中3名女子并未就范,因此有理由推断,这次她们有可能是遭遇了黑势力同伙的打击报复。

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了,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就是我们常说的黑社会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这种组织通常有稳定的经济支持,并且大量多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所以说,两人做案,根本算不上黑恶势力,但如果与之前的案件有关联,结果就不好说了。

最后还要说,现在是什么社会,光天化日之下打人是跑不了的,也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彻查此事,重罪重判,还社会一片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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