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要女教练!”浙江,杭州。吴女士到一家健身房办理私教课,由于担心训练时有身体接触,吴女士特别强调不要男教练。但过了一段时间,代课的女教练辞职,健身房要更换男教练,吴女士不同意,要求退款,却遭到了健身房耍赖。

吴女士平时很注重身材管理,喜欢一个人在家做些拉伸训练。今年4月,吴女士来到一家健身房,发现这里的教练非常专业,还有一些私教课程,于是也想加入进来。

吴女士知道,私教课都是和教练一对一,肯定会有身体接触,她又是个保守的人,所以在缴费之前,她特意要求给自己配备女教练,健身房很快答应下来,并与吴女士签订了合约。

就在今年9月份,吴女士照常来上课,却发现女教练已经离职了,而此时会员卡还有40节课没有上完。看到吴女士着急,健身房让其耐心等待,并保证很快就招新教练。

这一等就是2个月,吴女士再次来到健身房时,对方却敷衍说没时间招人,只能安排男教练。吴女士很生气,自己之前一再强调,只要女教练,而且双方是有口头约定的。

既然对方不守承诺,吴女士也不等了,要求对方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共计11000元。健身房却开始耍赖,说协议中没有备注“不是女教练上课就要退课”,现在退款,就要扣除40%的违约金。
吴女士也不再客气,警告对方要么退钱,要么现在就找女教练,否则她直接去监管部门反应情况,再不行就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1、现在的健身房,信誉越来越差,许多健身房的口碑与其费用完全不成正比,还有很多会员都会遇到跑路的情况。
吴女士表示,明明是对方违约,没给她安排女教练,所以要求退款是应该的。但协议上的确标明了“协议内容以合同为主,口头承诺无效”,吴女士后悔当初没看仔细,恐怕要吃哑巴亏了。

2、但按照法律来说,口头协议也是有效的。吴女士依然可以要求健身房退款。
《民法典》第569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健身娱乐服务合同属于合同的范围,其既有合同的普遍性特征,又有特殊性要素。
此外,本案中,双方协议中约定,“协议内容以合同为准,口头承诺无效”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强调,健身服务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健身房和吴女士签协议时,使用了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却没有提示与吴女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所以“协议内容以合同为准,口头承诺无效”条款可被认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女教练离职后,健身房也没有尽到告知和补救义务,破坏了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基础,属于违约在先。何况,吴女士手中也有双方的聊天记录佐证,如果走法律程序也是没问题的。

最终,经过一番协商,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健身房也很快给吴女士找来了新教练,此事总算是得以解决。
健身本是一件好事,但遇到纠纷确实让人心烦,所以这里要提醒大家,办卡需谨慎,警惕霸王条款,签约前要多看几遍合同

总之,做生意要有做生意的信用,对健身房来说,钱装进腰包,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尊重客户,如果不明白这点,迟早是要倒闭关门的。
那么亲爱的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