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最高奖励68万元。

悬赏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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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周宇艳

身份证号:45030319750926****,

户籍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驿前直里26号1栋3单元501室

执行标的:2268729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文运军,

身份证号:45232719710523****,

户籍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驿前直里26号1栋3单元501室。

执行标的:2268729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周树斌

身份证号:45232219791208****,

户籍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50号8栋2单元501室

执行标的:2268729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8821****,

户籍地:桂林市正阳路步行街正阳广场四楼

执行标的:2268729元及利息

举报方式:电话(0773-2234199 钱法官)或邮寄举报、现场举报

邮寄地址:广西桂林市中山南路130号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现场举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悬赏时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悬赏条件: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30%给予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住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相关线索的;

(三)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以及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

(四)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悬赏依据: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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