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超市吃辣椒,嘴被辣肿住进医院。女子要求超市赔偿2000元,超市的领导却说:你天天来免费吃!辣椒是辣的不知道?吃坏了还怨我?你就是耍无赖,一分不赔!女子:不赔钱我就天天来这里闹!保安将她赶了出去!

浙江绍兴,王女士去超市购物。王女士走到一个卖辣椒的摊位旁,跟售货员说:你把这个辣椒拿出来,我尝一尝。哪想到,这个售货员没有理睬王女士。王女士生气的大声说:我要吃这个辣椒,你要是不让我吃,我就投诉你!售货员没有办法,拿出辣椒让王女士品尝。当王女士吃到第3个辣椒的时候,却吐了出来,说:这也太辣了!

王女士赶紧从超市的货架上,拿出了一瓶矿泉水喝。可能是辣椒太辣的原因,王女士的嘴唇红肿了起来,胃里也感觉难受。王女士立刻离开超市,去附近的医院就医。

经过医生的诊断,王女士是因为辣椒刺激到了胃,而引发了胃炎。经过一天的点滴治疗,王女士呕吐,胃疼的症状得到缓解。王女士就医共花费371.6元。

王女士找到超市的领导,要求报销她的医药费371.6元,并且补偿2000元。没想到超市的领导拒绝了她的要求。超市的领导说:你就是来耍无赖的!你不走我就喊保安!

一,王女士在超市吃辣椒就医,超市应该怎样赔偿?

1,王女士称,超市的辣椒有质量问题,很可能都已经过期变质了,才导致她被辣椒,辣进医院。因为王女士平时是很能吃辣的,平时吃麻辣火锅,连辣汤都可以喝。所以王女士打电话投诉超市,要求严查超市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2,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可以证明,王女士出现嘴唇红肿,胃部灼烧的症状是辣椒导致的。王女士去超市吃辣椒时,售货员应该提醒自己辣椒太辣,而当时的售货员一句话也没有说。王女士认为超市的售货员,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

3,王女士就医后,找到超市赔偿自己的医药费371.6元,并且要求补偿营养费,误工费等2000元。超市的领导不但不赔偿,反而找到保安,要将自己赶出超市去。这样的做法,让王女士十分生气,王女士说:不赔钱,我就天天来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0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所以如果王女士在超市购物吃坏就医,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这是作为一个消费者的合理的要求!

二,超市方面,却给出了另一个说法。

1,超市的负责人蒋先生说,事情并不像王女士说的这样,这个辣椒是有质检报告的,并不存在质量问题。

蒋经理称这个王女士,几乎超市里的所有售货员,都认识她,因为她每天来到超市,不是购物,而是免费吃喝。

蒋经理介绍说,超市是有促销活动的。每天都有售货员拿着水果糕点等,让顾客免费试吃,如果顾客觉得口味很好,就会购买,当然顾客试吃完,不买也没有关系的。

但是这个王女士,跟别的顾客不一样,她每天来到超市什么都不买,就是试吃。她每天把超市里所有能试吃的食品,都吃一遍,有的时候是吃好几遍,甚至一直站在试吃的地方不肯走。

曾经有卖水果的售货员,到蒋经理这里来反映情况:王女士把一小盆给顾客试吃的草莓,都给吃掉了。而且王女士还要求售货员,再拿出一盆草莓来试吃。

蒋经理知道这个情况后,并没有对王女士进行阻拦,因为蒋经理认为超市给顾客试吃,就是为了招揽顾客免费吃的,她吃多一点,也别跟她计较了。

2,但是王女士随后的举动,让蒋经理很生气。

有超市的售货员向蒋经理反映,他看到王女士拿超市货架上的矿泉水喝,喝了一半又放回了原处。这名售货员当即质问王女士,王女士却说:干好你的工作得了,少管闲事,你就是个售货员,这个超市也不是你家开的!

蒋经理立即查看监控发现,王女士拿超市的水喝不付钱,不是一次两次了。蒋先生告诉所有的超市员工,如果再次看到王女士,拿超市的东西吃喝后不付钱,应该立即阻止,如果事情严重可以报警。

但是王女士每次都是拿超市的1元钱的水喝,从来不拿贵重的物品,这让蒋经理没有办法。蒋经理认为,如果因为1元钱就报警的话,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了呢?

3,王女士吃超市的辣椒,将自己辣进医院,这是事实。但是蒋经理跟售货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售货员没有责任。

因为这个辣椒,并不属于免费试吃的食品,是需要顾客花钱购买后,才能吃的。王女士强行要求售货员拿出辣椒,给自己品尝,因为王女士曾对售货员说,如果你不拿出来给我吃,我就投诉你!

所以蒋经理认为,如果王女士花钱购买辣椒后,被辣进医院,他们超市应该负责。但是王女士没有花钱购买辣椒,报销医药费后,还要求2000元的补偿,这样的要求实在太过分了。并且王女士在超市内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超市的正常经营。蒋先生也是没有办法,才让保安将她请了出去。

经过多次沟通超市蒋经理,报销了王女士的医药费371.6元,并且补偿了300元。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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