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政府部门的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审计,那么如果已经有了审计结果,在诉讼中还能再申请鉴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吗?这里的答案是不一定,但是实践中以不再支持鉴定的情况居多,本文就通过(2022)最高法民终222号案件简单说说法院不支持鉴定申请的理由。

B公司经投标并中标涉案BT工程(某市教育局属下学校建设工程),2010年11月15日总发包方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工程BT模式建设合同》,表明B公司承包涉案工程整体建设。2015年10月28日该市审计局对该工程竣工结算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审计过程中B公司项目部因对工程交接、赶工费、投资回报事项存在异议,未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上签字签章。随后工程款结算以及相关工程款确认问题上,A、B公司产生纠纷,发生多次诉讼,本案则是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未在之前建设工程诉讼中处理的材料费、赶工费共计2.9亿,以及相应的投资汇报利润。

在本案中,B公司在一审、二审程序中一直在强调要进行工程量、造价的鉴定,但是一二审法院的口径比较一致——不同意鉴定申请,工程的价款按照审计结果走。法院之所以会作出这种判断,原因有两点,一是《某工程BT模式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工程结算金额最终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二是B公司自行举的证据主要是现场的一些照片,并不足以证明实际的工程造价与审计结果不相符,所以一审法院没有准许B公司就相应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要求。

同时,B公司还要求就赶工费、材料差价以及投资回报利润等事项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也都一一予以驳回,因为B公司要求申请鉴定的理由并不充足。为什么法院说理由不充足呢?因为审计报告中对于赶工费、材料价差、投资回报利润都进行了处理,赶工费由于B公司方不提供相应的材料给审计机构,所以审计报告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材料价差则是A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下,审计机构认为没有材料价差,而投资回报利润根本没有在工程合同中进行约定,所以审计机构认为与工程建设本身无关,所以不予处理。可以看出,在法院中申请司法鉴定实际上就要先推翻审计结果,这种难度是比较大的。

所以说,在这个案件中,有了审计的结果想要推翻,必须先行诉讼撤销《审计报告》,而不能在工程款结算的案件中直接否认审计报告。因为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报告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定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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