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ST星源000005,下简称“世纪星源”或“公司”)11月20日晚间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公司涉嫌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未依法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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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世纪星源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

2016年12月,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东方”)委托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创意星源能源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星源”)发放35,000万元委托贷款,世纪星源作为保证人,为创意星源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由于创意星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2019年9月8日,前海东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创意星源偿还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等合计38,679万元,并请求保证人世纪星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7日,世纪星源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通知书》,应前海东方财产保全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及冻结公司账面价值合计74,303.18万元资产。公司被查封、冻结资产账面价值占世纪星源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7.05%。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五项的规定,对上述重大仲裁及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但世纪星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世纪星源时任董事局主席丁芃、总裁郑列列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发生后,要求董事局秘书罗晓春暂不披露。对该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事项,丁芃、郑列列、罗晓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未依法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7年度世纪星源为实际控制人丁芃提供1笔担保,担保金额3,000万元;关联担保期末余额3,000万元,占当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2.14%。2018年度为丁芃提供5笔担保,担保金额合计12,700万元;关联担保期末余额8,000万元,占当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5.07%。2019年度为关联方春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及丁芃提供5笔担保,担保金额合计8,500万元;关联担保期末余额15,500万元,占当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8.9%。经查,上述由世纪星源提供担保借取的资金大部分供公司使用或者用于归还公司欠款。

世纪星源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世纪星源时任董事局主席丁芃是相关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策划、主导了公司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世纪星源时任董事、总裁郑列列,作为共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参与了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世纪星源时任董事赵剑,作为共同担保人在7份担保合同上签字,具体经办相关关联担保事项。丁芃、郑列列、赵剑知悉公司相关对外担保但未要求公司及时披露,签字保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世纪星源时任董事局秘书罗晓春,知悉公司因相关对外担保引发诉讼后未及时组织核实和信息披露,签字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世纪星源时任董事丹尼尔·保泽方、王行利、王群、雍正峰在2019年3月5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公司为丁芃借款提供担保,而未要求公司及时披露;还签字表决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四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深圳证监局拟对世纪星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局主席丁芃、时任董事兼总裁郑列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赵剑、董事局秘书罗晓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丹尼尔·保泽方、王行利、王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雍正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世纪星源公告称,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截至18日收盘,ST星源股价报1.78元,较上一交易日跌幅1.11%,总市值18.84亿元。

来源: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