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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当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子,看似相似的案子,但具体细节的不同,结果却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

前面我们讲过一个案子,是一个研究生,嫖娼的时候,坚决不采取安全措施,结果被失足妇女拒绝发生关系,结果这个人强行和失足妇女发生关系,最后被定了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愿,是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而且强奸罪的受害者,是无论什么职业的,不可能因为是失足妇女,就没有了性的自主权。

但下面这个案子,同样是“侵犯”失足妇女,但是却无罪,我们来具体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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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男子刘某在KTV消费时,与失足女小芳约定以3000元作为包夜费用,钱都已经转过了,但是小芳却临时有事去不了了。

气氛都到这里来,酒也喝了,钱也转了,不去可不行,小芳一再向刘某解释,自己真的是有事,最后刘某只能说,那去不了就退钱吧。

但钱一旦到了自己手里,再退出去,实在是难受,最后小芳突然奇想,让自己的好姐妹丽丽代替自己完成交易,就打电话给丽丽问她在哪儿。

丽丽喝得晕晕乎乎,说自己在酒店705房间,让小芳过去接她,并说房卡放前台了,直接去拿就行,还没等小芳说完,丽丽就挂了电话。

小芳就发微信,把事情给丽丽说了一下,并且把包夜的2000块钱也转了过去,小芳坚持说,这个丽丽身材长相都比自己好,去了肯定不会失望的,于是刘某认为小芳已经安排好了一切,就按照小芳说的,去前台拿了房卡。

到了705房间,刘某看到躺在床上,迷迷糊糊喝多的丽丽喜出望外,跟小芳说的一样,这个丽丽,果然比小芳更吸引人。

刘某也没有多余的话,但在过程中,丽丽迷迷糊糊感觉有人在侵犯自己,就说,你是谁,我不认识你,你走开之类的话。

丽丽喝得迷迷糊糊,刘某以为这只是丽丽和他在开玩笑调情,于是强制和丽丽发生了关系,事后丽丽报警,说被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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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这个案子,乍一看似乎就是构成强奸罪,承认醉酒,和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是典型的强奸罪的类型,但是本案中,刘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必须有强奸的故意才行,本案中,刘某和小芳约定了卖淫行为,但是小芳因为有事,就把“单子”给了丽丽。

在刘某的意识里,这就是一场普通的性交易,而且也能很自然地拿到房卡,刘某以为小芳已经安排好了一切,但是丽丽睡得过于沉,打完电话之后,就睡着了,并没有看到小芳发的信息和转的钱。

本案中,刘某没有强奸的故意,小芳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刘某性侵丽丽的事实,但这属于过失强奸,而过失强奸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看似相似的案子,结果却不一样,这个案子虽然不构成强奸,但是也是非常危险的,毕竟形式上非常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在这种对方喝多的情况,很容易被醒来后告发强奸。

所以男人在外,要想保护好自己,一定不要动坏心思灌醉女孩,也不要跟喝多的女孩发生关系,因为第二天醒来,你不知道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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