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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关于新增阳性感染者涉及风险点位的通告(第一批)(136号)

来源 |城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经流行病学调查,近日,我区部分低风险小区居民核酸检测结果异常,为了尽快阻断病毒传播链条,尽早实现社会面清零,现将阳性感染者涉及公共场所风险点位通告如下:

11月17日11:30—12:00

夏都府邸东区夏都果园蔬菜铺

11月17日14:20—16:40

南小街牧仨老三样调味品商行

11月17日16:40—16:50

南小街伊泉水产鲜鸡店

11月17日16:20—16:30

泰宁花园乐园对面富康医药连锁(益兴大药房)

11月17日15:50—16:00

昆仑中学对面艺海书店

11月17日12:20—14:10

泰宁花园附近商店

11月17日7:00—7:10

东部华盛市场一楼公共卫生间

11月17日14:00—14:40

南小街鼎盛粮油、哈伊发面馍馍面条铺

11月17日9:30—21:00

担水巷东门刘妮果蔬店

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健康,提醒近期在同时段,在上述风险点有活动的市民,请第一时间向当地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并配合做好个人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相关措施。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养成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等良好生活习惯;做到非必要不流动,少出门不聚集,外出务必做到全程规范佩戴口罩,自觉配合扫码查验,坚持2米线距离;坚决做到不去人员密集场所,收取快递物品要消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需要您的配合和支持。

城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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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划定部分区域为高风险区的通告(135号)

来源| 城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为保障辖区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遏制传播风险,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要求,经综合分析研判,决定将城东区部分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现通告如下:

自11月20日12时起,将以下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

永腾小区

5号楼1单元、6号楼1单元;

福中巷自建房片区;

华庭仁和国际

2号楼3单元、3号楼1单元2单元;

中庄机务小区

1号楼4单元、4号楼1单元;

二二一厂家属院

2号楼1单元、15号楼1单元;

碧水外滩

综合楼2单元、8号楼2单元;

东关大街88号

1号楼1单元;

大众花园

1号楼1单元;

共和南路48号院

5号楼2单元;

港欧东方花园

5号楼1单元、12号楼1单元、16号楼1单元;

国际村小区

3号楼2单元、25号楼1单元;

七一路农行家属院

2号楼4单元;

市运小区

1号楼2单元;

泰宁花园福园

11号楼7单元;

泰宁花园乐园

3号楼2单元;

泰宁花园

13号楼1单元;

梨园小区

3号楼5单元、4号楼4单元;

龙华佳园

4号楼1单元、6号楼4单元;

中惠紫金城

9号楼2单元;

曹六路自建房片区;

东苑小区

8号楼2单元;

七一路187号

2单元、4单元;

凯旋广场

A区6号楼2单元;

北园一社安置小区

5号楼;

东府嘉和

10号楼2单元;

青铁阳光

9号楼1单元;

和盛园

16号楼1单元、70号楼3单元;

永安双厦

2单元;

共和路56号

1单元;

七一小区

5号楼6单元;

康南巷、康宁巷自建房片区;

丽康瑞居

4号楼2单元、46号楼2单元、48号楼1单元;

黄河源国际城

C栋1单元;

龙华雅苑

10号楼1单元;

华宁苑

2号楼1单元;

周家泉现代城

13号楼2单元;

百力豪庭

7号楼东单元;

韵城小区

27号楼2单元;

中庄德源小区

2号楼1单元;

夏都府邸南区

2号楼2单元;

夏都府邸西区

5号楼1单元;

国际壹号;

清风院

5号楼5单元;

胜利巷43号院

3单元。

管控措施: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管控措施,定期对居民进行核酸检测。全区上下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各街道(镇)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及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加强管理指导,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驻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好闭环管理、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广大居民群众要严格履行个人责任,增强防范意识,遵守防疫规定,不聚集、不扎堆,主动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筑牢群防群控、联防联控防线。

城东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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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公安警情通报

来源|西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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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近日,公安机关先后查处了多起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近日,我局在工作中发现,马某赛驾驶车辆所使用的疫情防控应急保障车辆通行证系伪造证件。后经进一步工作查明,马某赛伙同城东区某广告店老板吴某丽、吴某莲、马某有等人,私自刻制国家行政机关印章两枚,伪造疫情防控应急保障车辆通行证20张,多次用于相关车辆在疫情防控期间跨区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参与制作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7名违法犯罪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案例二】 近日,我局在工作中发现,在宁务工人员高某、姚某、王某三人私自联系疫情防控服务车辆司机魏某,魏某利用服务车辆的通行便利收取报酬,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制规定,将三人从城中区载往城北区某小区居住。随后高某等三人又再次联系司机魏某驾车从城北区返回城中区姚某弟弟家过夜,次日又前往城西区公司上班,造成疫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魏某、高某、姚某、王某四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案例三】 近日,我局在工作中发现,范某威、李某某为在疫情期间销售蔬菜获利,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花费5000元从大堡子镇工作人员张某处非法购买通行证一张,私自驾车前往城北区景岳公寓违规售卖蔬菜,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分别给予范某威、李某某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对贩卖通行证的工作人员张某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西宁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0日

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 审|老梁

来源|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