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对外采购原材料等价款中支付或实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在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的情况用于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不计入成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没有取得合规抵扣凭证,或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则增值税税额计入成本。
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方法,除税务机关明确规定的特殊应税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下,应交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需要注意这里的进项税额需要满足形式上的要件,以及实质用途的规定。形式的要件是指取得的合规的抵扣凭证,以购进原材料、库存商品为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农产品采购发票属于准予抵扣进项的合规抵扣凭证,若纳税人取得发票为普通发票,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除了满足抵扣凭证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用途的要求,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若企业采购原材料等用于生产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则即使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增值税税额需要计入成本,即以含税价计入成本。
取得合规抵扣凭证,用于准予抵扣进项的情形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若取得合规抵扣凭证时,并未进行抵扣,则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等到实际用途确认用于抵扣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若取得普通发票,或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则以含税价计入成本: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含税价)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随着商品的完工,生产成本结转至库存商品,随着商品的对外出售,进一步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以生产型企业为例,分录如下:
领用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产品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产品对外销售,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