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永康,一个大白天,20岁的女孩(网名:仙气乐蕴)出门上公共厕所时,被一名男子盯上,女孩刚进厕所,尾随的男子便用砖头砸倒女孩,另一只手捂住女孩的嘴巴,不让她呼救,女孩想反抗,但是20岁的女孩哪里是一个成年男子的对手,恶徒对女孩实施了长达二十分钟的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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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期间,恶徒用手挖女孩的眼睛,用砖头持续砸女孩的头部,更为变态的是,恶徒如同野狗一般,撕咬女孩的鼻子和舌头,女孩痛的不停大叫,不停地反抗,但是每一次反抗,迎来的却是恶徒更残忍的伤害,过了一会,终于有路人听到女孩的惨叫,前来将女孩救下,不然女孩的结果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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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女孩面部已经受伤严重,之前那个貌美如花的女孩完全变了样,基本算是毁容,然而,警方却表示,女孩的情况只能算轻伤,最多判3年。

据女孩家属表示,家里开了一个小店,当天女孩在负责照看,中途去旁边公共厕所时出了事,而歹徒早已经在附近徘徊了好几天了,应该就是等这一刻。

对此,有网友表示,才二十岁啊,那么漂亮的一女孩就这么毁了,这个人渣下手太狠了,必须处以极刑!

也有网友表示,真的太可怕了,还是在大白天啊,都能出现这种事情,三年?我觉得判三十年都算轻的!

【天平说法】

看了女孩家属发的受伤照片,真的太可怜了,到底是下了多重的毒手才会打成这样,如此恶毒狠辣的牲口,必须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对于警方所说的轻伤,最多判三年,笔者严重反对!因为该案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首先,男子在事发前几天,便开始踩点,说明男子是有预谋的犯罪。

其次,男子对女孩不仅是有故意伤害,还有猥亵行为,即多次撕咬女孩的舌头,所以还应该加一条罪名,叫强制猥亵罪。

再次,男子用砖头多次砸女孩头部,完全没有留手,说明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行为上也能相互印证,毕竟砖头砸头,客观上也是能够对人的生命造成威胁的,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

最后,警方所说的轻伤,最多判三年的表述,并不严谨,笔者认为应当认定男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和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应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男子行凶的时间是在大白天,地点是在公共厕所,属于极其恶劣的情形,笔者建议,此类恶徒综合刑期应当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最后,希望女孩早日康复,恶徒早日伏法!(图片太过残忍,笔者做了深度马赛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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