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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关系到人身自由,因此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因此通过刑法调整的行为规范,必须是慎之又慎,因为这属于所有调整手段里面,惩罚最为严厉的一种。

对于刑罚所惩处的范围,很多人有个非常重要的误区,那就是如果没有明显的受害对象,很多人都认为这不是犯罪。

这是一种很严重的错误,刑法所保护的是法益,只要是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而法益并非简简单单是人的利益,还哟可能是社会秩序,管理秩序等这个比较抽象的东西。

我们日常厉害的受害者,一般都是可见的法益受到侵害,一般人很容易理解,但是当抽象的法益受到侵害时,表面上看似乎是没有受害者,但因为侵犯了法益,同样可能构成犯罪,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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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某(男)和孙某(女)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多年,感情稳定,收入丰富,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加入了某夫妻结伴旅游群,他们讨论结伴旅行,顺便玩玩换配偶的游戏。

俗话说,饱暖思淫欲,在满足了基本的生活物质条件之后,很多人开始追求刺激,朱某和孙某商量好一起玩一次,一起加入的还有40多岁的李某(男)和杨某(女)、马某(男)和吕某(女)。

六人商量好之后,三对夫妻一起到三亚旅行3天,夜里在同一房间内,相互交换伴侣,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的一次例行查房时将6人都带到了派出所。

法律分析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交、鸡奸等行为。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伦理秩序、公众的性感情及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也就是抽象的法益,因此在这个案子中,尽管几个人都是自愿的,似乎也没有受害者,但侵犯了社会秩序这个法益,也是可能要被判刑的。

性行为的隐蔽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情感,作为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是需要刑罚的。

现代社会,很多人都是不愁吃穿,再加上经常受到一些影视剧的影响,经常会寻求刺激,一次来让自己的生活丰富多彩,交换伴侣就成了很多人的首先方式。

但是这样做的话,很显然违背伦理道德,而且人多的话聚集在一个房间,相互交换,尽管他们认为是秘密的,但是有被不特定人发现和知道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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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如果聚众里面有卖淫女,这同时又构成了嫖娼行为。

聚众淫乱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也就是说,对于非组织、策划本次聚众淫乱活动者或非多次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

综合来说,本案的几个当事人,并没有固定的组织者,也是首次,尽管聚众淫乱行为,违反了道德要求,但本案中,并不构成聚众淫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