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王女士买了六根金条价值400000元,收货时发现异常,送货员和王女士一起打开了包裹,盒子里却什么都没有,里面的六根金条不翼而飞!

​王女士是做金银生意的,事,发前一个客户在她店里定了金货,王女士接到了大单马上从湖北亲戚那里下单了六根金条,用邮寄的方式让亲戚给他寄过来。

​因为以前他们曾多次用这种方式来运送贵重物品,简单又快捷,中间从没有出过差错。

​远在湖北的亲戚,亲手把六根金条放进盒子里,反复用胶带密封后,还特意录像作为证明,然后交给送货员。

​包裹在路上经过了十几个站点,几天后,终于到达了王女士所在的城市,负责终端派送的小蒋在给王女士送达后发现包裹异常。

​小蒋觉得王女士的这个包裹拿在手里轻飘飘的,好像是个空盒子,他将包裹递给王女士后,把这种感觉说了出来,王女士一听瞬间头都大了。

​她知道里面是什么,而且重量很沉,绝不会是轻飘飘的。她接过盒子,果然像小蒋说的这就像个空盒子。

​送货员小蒋和王女士,两人决定在相互见证的情况下打开了包裹,果然盒子里空空如也。

​王女士见状一下子瘫坐在地,要知道那可是40多万元的金货,这么贵重的东西丢了,怎么给客户和家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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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蒋的提醒下,王女士报了警,同时也通知了远在湖北的卖家,卖家也很着急。

​卖家表示,当时把货物寄出的时候,是亲自打包发货的,为此还当着送货员的面拍照留证,封好了盒子交给了送货员。

​之前他们也经常用这种方法进行买卖,双方相互信任,况且他们还是亲戚,没想到这次却出现了意外,而且是价值这么高的贵重物品。

​对方的送货员和这边的终端送货员小蒋都表示没有动过盒子里的货物,那么货物在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呢?

​王女士急得不知所措,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幸好已经报警,无奈之下也只能等待待民警的消息。

​接警后,民警发现包裹的一个角有个破洞,后面用胶带二次封口。看来货就是从在这个洞里掉出来的,或者是被人为的破坏后拿出去的。

​随后民警对包裹的行程进行了倒查,一站一站的查绝不漏掉每一个环节。在通过一路的追踪后,终于在一个中转站的拍摄画面中发现了事情的端倪。

​原来,货物在到达这处中转站时,由于包裹破损严重,加上货物自身的重量又比较沉重,不知道哪个环节在破损的盒子里掉落出来。

​画面显示:在中转站库房的一个角落里,一只袋子静静的躺在那里。一个男子手里拿着扫把和簸箕进入库房打扫卫生。

​这名男子就是该中转站的分拣员李某,进入库房后他看到那个布袋子,犹豫了一下,很显然他是知道这是从某个包裹里掉落的。

他上前把袋子捡起来并打开看了一下,就把袋子藏在了身上,简单的打扫了一下卫生,然后就把袋子带出了库房。

​本来作为该中转站点的员工,应该把掉落的货品上交,然后查看是哪个包裹发生了破损,然后及时补救。

​然而,李某在看到了袋子里的东西后产生了贪念。六根金条对一个人的诱惑实在是太大了,可能是一个普通人需要奋斗半生,也不一定能挣下这笔财富。

​最后贪念战胜了理智,李某见财起意,把这一袋东西藏在身上带回了家中。

​民警在经过仔细的辨认后,确认李某捡到的袋子就是王女士装有黄金的那只袋子。在落实证据后将李某抓获,现场搜出了全部赃物,李某也很快交代了事实真相。

​他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了袋子里的货物,但他并没有按规定上交,而是据为了己有。

​回家后,他将袋子里的黄金全部藏在了柜子里,在民警找上门后他害怕被抓脏,就把袋子扔进了绿化带。

​那么李某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又应受到哪些处罚呢?

​1、本案中的分拣员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工作中把包裹掉落的物品据为己有,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

​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李某,作为该中转站点的人,把代为保管的顾客财物窃为己有,价值达400000元,符合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王女士的六根金条被追回,李某被带走做进一步的处理,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