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鹤壁一名父亲的血泪控诉举报信在网上流传,引起了网络地震。事发地点是鹤壁科技中等专业学校,事发时间是在11月10日封校期间,16岁的女孩被三名校霸欺凌侮辱,包括强迫受害者跪地求饶,轮流扇耳光,踩踏胸部,甚至用筷子戳下体!霸凌后甚至将视频发给他人炫耀,以此来稳固自己的“大姐大”的地位,难以想象到底是怎样的恶魔,才能用出如此狠辣的手段来欺负、来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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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人心寒的是,受辱女孩将如此恶行举报给班主任以后,这个班主任竟然没有做出任何措施,女孩无奈又向家人倾诉,女孩家长才知晓,女儿受到了如此大的委屈,愤怒的父亲再次找到学校,女孩的母亲也长跪在校门口,求一个公道,但是该校直接以不知情为借口推脱责任。

受辱女孩此时已经出现精神问题,整个家庭也处于悲痛之中,而受害女孩父亲却惊讶地发现,学校不仅没有处罚施暴者,而且还在学校正常上课!

无奈之下,看不到希望和公平的一家人选择了报警,目前 ,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并有工作人员回应道:由于事件双方均为未成年,为保护当事人,事件详情暂不能公布。

对此,有网友说道,施暴者不需要隐私!施暴者冯艳ru,张晓ru,李珂ying,此评论仅用于增加热度,希望受害者家属可以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加害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希望正义早日来临,受害者家属可以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正义永远不会迟到!

也有网友表示,希望受害者家属可以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加害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希望正义早日来临,受害者家属可以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正义不会迟到,同时,这个学校真让人恶心,自己的学生受到了这么大的伤害,竟然还让施暴者在学校继续学习,真无语。

【天平说法】

看了受害女孩父亲写的举报信,真的是字字血泪啊,施暴者实在是太可恶了,小小年纪怎么能做出如此恶毒、狠辣的事情,这种人真的就是天生是坏种,必须要严惩!

1、施暴者怎么处理?

虽然警方以未成年为由,拒绝透露案件详情,但是据女孩父亲透露,施暴者一方已经年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三名凶手扇女孩耳光的行为,属于故意殴打他人,如果造成了轻伤以上,那么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的,必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三名凶手脚踩受害者胸部,用筷子戳下体的行为,属于严重侵犯受害者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是三人同时行凶,属于聚众行为,需要从重处罚,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学校、班主任负什么责任?

此次事件中,学校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和教育义务,在事情暴露后,还推卸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使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欺凌造成损害,学校应当责任。

所以,这件事学校不可能推卸掉责任,更不能以不知情来搪塞受害者家属,来搪塞广大群众。

其次,班主任的责任也不能免除,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在受害者反应校园霸凌以后,竟然还能无动于衷,还让施暴者继续上学,我想问问这位人民教师,你就那么害怕施暴者吗?还是说你也害怕被霸凌不敢管,还是说施暴者背后的父母给了你什么许诺?

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作为老师,作为班主任在发生校园霸凌的时候,你必须站出来,你不站出来,那你就是失职,你就不配当老师,你就应该引咎辞职,或者就应该被开除出纯洁的教师队伍!

3、对于受害者一家,我想说,你们真的受委屈了,不过,请你们相信,这次霸凌事件必须有人出来负责,三名霸凌者也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谁也保不住!

今日我若冷眼旁观,他日祸临己身,更无人为我摇旗呐喊,朋友们,请动一下你们的手指,为受害者留言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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