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高速路爆胎,救援车路过收天价补胎费1000元,司机不同意。公路救援队表示:不修可以,你给我交600,我也不能白跑一趟。
( 案例来源:中华网 )

广东惠州,大货车司机小辉在惠盐高速公路icon上行驶,突然轮胎破裂需要补胎。司机小辉便把货车停到应急车道上。下车准备打电话,寻求帮忙。正在这时,司机小辉发现,救援车不请自来了。司机小辉见到救援车辆十分高兴,但是救援车上下来的工作人员,报价十分惊人。补个胎竟然开价1000块钱。

货车司机小辉,立刻一口回绝。自己打电话,喊来了个流动补胎的,只要100块钱。但万万没想到,救援车上的人说不补胎也要500,因为他们不可能白跑一趟。这可让司机小辉十分恼火。啥也没做就收钱,哪有这样的道理?

司机小辉称,当天他的货车爆胎以后,就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可是没过几分钟,就有一辆救援车主动开过来问要不要补胎,要价1000块钱。司机小辉吓了一跳。正常来说补个轮胎,也就是六十,七十块钱。到了这,价格怎么一下翻了几十倍?这漫天要价,谁能补得起?救援车看小辉没有同意就开走了。

后来司机小辉自己电话联系了一个流动补胎的人,对方说只要100块钱。虽然价格比外边贵一点,但是也合理,毕竟对方要开车跑到高速上来。可是正当流动补胎的师傅,开始补胎时,又来了一辆救援车,并且放置了两个安全锥。

救援拖车下来的工作人员,告诉流动补胎的那个维修师傅,不能给司机小辉的货车进行补胎。因为这段高速公路,所有的救援拖车业务是他们承包的。并且说,流动车辆在高速上补胎不安全,而且没有他们专业。

司机小辉没有理睬,让师傅继续给自己的货车维修轮胎。这时救援车下来的人说,不让我们补胎也可以,但是要交500块钱。理由是他们救援拖车不能白跑一趟,而且他们拿出了安全锥,为司机小辉和他的货车提供了安全的防护。

小辉气坏了质问对方:什么都没有做,凭什么收钱?救援人员指着两个安全锥说,你说我们什么都没有做?这两个安全锥是谁放置的?就因为这个就得交钱。双方正在争论的时候,没有想到的是,救援车的人还把流动补胎师傅的车钥匙给拿走了。

摆放安全锥,是为了安全可以理解,但是收费500的做法太过分了。但是没有办法,司机小辉也着急,自己是给别人拉货的,在这路上可耽误不起啊。小辉只能交给对方500元,开车下了高速公路。
司机小辉下了高速,越想越憋气。这样的收费,不是强买强卖吗?这亏吃得窝火,不能就这样算了,一定要讨个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随后,小辉来到救援拖车服务公司,找到了公司经理。经理说,小辉遇到的第一辆救援拖车,是去处理另一起事故的,只是路过。救援拖车恰好看有一辆货车停在应急车道上,便上去询问是否需要帮助。

因为当时价格没有谈拢,第一辆救援拖车很快就离开了现场,去救援另一辆车。不过第一辆车把当时的情况,汇报给了公司。随后公司便派出了第二辆车,前往司机小辉的现场。第二辆车到达现场后,提供了安全防护,那肯定不能白跑一趟。最重要的原因是,这段高速就是他们承包的。

但是在拖车收费标准表上,小辉并没有看到涉及防护费这一收费项目。小辉便向有关部门投诉了该拖车公司。这个拖车公司说他们不能白跑一趟,但是从头到尾小辉都没有喊过他们。
如果他们是司机小辉喊来的,那还可以理解。但是这样乱开价,乱要钱的行为跟抢有什么区别?很明显,拖车公司强制收费属于强买强卖,而且看他们的样子,应该不是头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如果拖车公司长期有着这样的行为,那就涉嫌强迫交易,这是犯罪的行为。我们是消费者,我们是有权自己选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并且可以进行比较,自己觉得哪家好,就接受哪家的服务。这是我们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所以不管是哪个拖车公司,承包了这一段高速的拖车服务,也不能强制过路司机接受补胎或者其他的服务。如果遇到强买强卖的行为,一定要报案解决,不能惯着这样的违法行为。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您在评论区的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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