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购买一新房后,时隔六年,终于拿到了房产证。但开发商告诉他,拿房产证的前提条件是和开发商先签一份承诺书。”如果不签就不给房产证“

承诺书规定,如果张女士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按时偿还银行本息,开发商有权收回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此前交付的所有房款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急于领到新房产证,张女士不得不签署了这份承诺书。那么,对于开发商这样规定的条款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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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为何要规定此类“霸王条款”?

原来,正常的抵押贷款手续,是以购房者的房屋为抵押办理,但是在张女士在申请房贷时,由于楼盘并未造好,无法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为了保障银行自身利益,且考虑到房屋价值泡沫严重,银行担心后续购房者会”跑路“,因此拒绝以房屋为抵押,转而要求与开发商签订全程担保协议。即便已经交房和办理房产证,他们依然要担保购房者后续会按约还贷。

因此,开发商为了规避风险,转而要求购房者单方承诺,一旦无法归还贷款,开发商有权”没收“房屋。

二、开发商此类约定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首先,买房后办理房产证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开发商以不给办房产证为由威胁、强迫购房人签承诺书,那么该承诺书的意思表示显然不真实、不自由,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张女士有权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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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开发商的约定因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流质条款“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所以,如果开发商要求张女士以房子为担保,一旦欠银行的钱不还,房子就归开发商”以物抵债“,这样的约定不被我国法律所允许,属于无效约定。

最后,这样的约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购房人与银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只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现再要求购房人向开发商承担债权债务关系下的违约责任,显然加重了购房人的义务,不合理也不合法。

小芝提醒,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所签的购房合同、承诺书、说明书等格式文本后再落笔签字,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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